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行天理,再现公道,匡扶人间正义。

追查河南省淮阳县等迫害法轮功学员何洪亮的责任人的通告

2016年5月9日
简体字A4版

自1999年7月以来,河南省淮阳县公、检、法、司和“610”系统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群体灭绝性迫害,司法系统作为执法机构,公然剥夺公民的信 仰权利, 非法抓捕、关押、酷刑虐待、庭审、无罪判刑,造成众多法轮功学员致伤、致残、致死。特别是警察等执法人员公开犯罪。本组织从即日起对下 述迫害案立案追查。

追查案由简介:河南省淮阳县许湾乡彭楼村法轮功学员何洪亮,男,70多岁。自1999年7月20日,中共及江泽民集团发起对法轮功的迫害以来,他因坚持修炼,多次被非法 关押、劳教、判刑、酷刑折磨等迫害。2001年1月30日晚上10点左右,淮阳县许湾乡派出所彭作民等4名警察突然闯进何洪亮家抄家,并将其非法抓捕到许 湾派出所,2天后又将其转押到淮阳县公安局。在公安局,何洪亮遭政保大队警察陈加昌非法审讯,之后被非法关押在淮阳县看守所。何洪亮在看守所绝食抗议迫 害,身体极度虚弱,被看守所副所长程思贵捆到连椅上挂吊瓶,因扎不着血管,又改用灌食。一名警察捧着他的头,另一人捏住他的鼻子,狱医张多书用螺丝刀硬将 他的牙齿撬开,给他插上管子强行灌食,极为粗暴残忍。他每天都要被灌一次,每一次都异常痛苦。他被连续灌食14天,直至生命垂危,在被看守所勒索 2,000元后,由家人接回。2008年11月,何洪亮再次被非法抓捕,先是被关押到淮阳县看守所,后被国保大队非法判劳教1年半。2008年9月24 日,何洪亮被非法关押到河南省第三劳教所。他因拒绝“转化”,已年过花甲的他,在劳教所遭受了种种酷刑折磨。三大队二中队警察张清善唆使吸毒犯廖浩用钢管 毒打何洪亮全身的关节,把他的脚面、脚踝、胳膊关节、手面、膝盖等全部打肿,致使他无法脱衣,不能走路。副大队长沈建伟还指使廖浩给何洪亮灌屎尿。他们还 罚何洪亮脸冲墙坐板凳,并不许他动。何洪亮稍微一动,包夹犯张伟就用锥子扎他脚面。警察还不允许何洪亮上厕所,何洪亮只得将小便解到矿泉水瓶子里。沈建伟 命令廖浩逼何洪亮把尿喝掉,被何洪亮拒绝。廖浩就把尿浇到何洪亮头上,没有浇完的,就用绳子把瓶子系住,强行挂到何洪亮的脖子上。何洪亮因为坚持信仰,张 清善对其大打出手,用鞋底抽他的脸,并对他用脚跺,将他打得瘸了1个多月。为了逼迫他放弃信仰,警察还唆使犯人用锥子和复写笔狠扎他的脚底,把他扎得伤痕 累累。他还被罚跪、被往嘴里和脸上吐痰,遭受高强度劳役和人身侮辱。何洪亮于2010年2月10日被释放。2014年6月24日,淮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程 维峰、李昌峰、窦明科、王剑、程伟中等人非法闯到城关镇小孟楼村一名法轮功学员家,将何洪亮等11名法轮功学员非法抓捕。2014年11月,何洪亮被非法 判刑3年,至今仍被非法关押在郑州新密监狱。2015年5月,何洪亮在狱中委托家人起诉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并于2015年9月将控告书送达最高检察 院。

涉案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原河南省淮阳县政法委书记杨运河;淮阳县公安局局长李凤丽段业林(原任,现为县人大副主任),公安局国保大队长程维峰,国保大队警察李昌峰窦明科王剑程伟中,原政保大队(现为国保大队)警察陈加昌;原淮阳县看守所副所长程思贵;原淮阳县许湾乡派出所警察彭作民;淮阳县检察院检察长严新爱;淮阳县法院院长范闽杰;河南省第三劳教所警察沈建伟张清善赵志民,劳教犯廖浩张伟、王祥汇陈国旗李建设王小俊马虎张海军;郑州新密监狱。

我们的原则是:谁犯罪谁承担、集体组织犯罪个人承担、教唆迫害与直接迫害同罪。根据这一原则,所有在组织、单位、系统名义下所犯的罪行最终将落实到个人承担。上述有关责任人将被彻底追查,并被绳之以法。

迫害法轮功是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与纳粹战犯同罪,任何执行命令的托词不能作为豁免的理由,所有参与者必须承担个人责任。自首坦白、弃暗投明、举报他人罪恶、争取立功赎罪,是唯一的出路!

“追查国际”全称为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成立于2003年1月20日,旨在帮助和协调国际社会正义力量及刑事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彻底追查迫害法 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协助受害者将罪犯送上法庭,严惩凶手,警醒世人。

附件 1 :“禁止酷刑犯入境美国法案”(Anti-Atrocity Alien Deportation Act):2004年12月17日美国总统布什在华盛顿签署法案,授权司法部追踪那些犯有战争罪、酷刑、群体灭绝罪、迫害宗教信仰,以及侵犯人权的外国 人,限制其入境或将其驱除出境。根据新的法案,曾经酷刑折磨他人者、犯下群体灭绝罪行者,以及迫害宗教信仰者,不准此种人入境,或将其从美国驱逐。法案还 包括(1)在国外参与实施酷刑和杀人的外国人;(2)“群体灭绝”和“特别严重侵犯宗教信仰自由”者。美国移民归化法第212(a)(2)(G) 条规定,外国政府官员在过去的两年中从事参与严重违反宗教自由的行为,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属和子女不得进入美国。

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