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要:
在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中,除了违法建立的各级“610办公室”之外,最重要的两个系统就是宣传和司法行政。本报告集揭示政法委员会作为中央和各级党委的职能部门是怎样操纵中国司法机构,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等5部门,迫害法轮功的。
目录:
3.1《关于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直接指挥中国司法部门迫害法轮功的调查报告》
3.2《关于中国司法部参与迫害法轮功的调查报告》
3.3《对法轮功学员非法起诉、判刑的相关负责任的调查报告—北京地区》
提要:
在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中,除了违法建立的各级“610办公室”之外,最重要的两个系统就是宣传和司法行政。本报告集揭示政法委员会作为中央和各级党委的职能部门是怎样操纵中国司法机构,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等5部门,迫害法轮功的。
目录:
3.1《关于 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直接指挥中国司法部门迫害法轮功的调查报告》
3.2《关于中国司法部参与迫害法轮功的调查报告》
3.3《对法轮功学员非法起诉、判刑的相关负责任的调查报告—北京地区》
2012年6月28日更新
在中共前党魁江泽民一手发动并持续至今的对法轮功的迫害中,除了违法建立的各级“610办公室”之外,最重要的两个系统就是宣传和司法行政。前者包括中共中央宣传部及其控制的全国新闻、媒体、出版等,后者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等五部门。其实施的迫害并非是执行法律,而是直接听命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及其内设的政法委员会和“610办公室”。因为“610办公室”已有专门的报告,本调查报告旨在揭示政法委员会作为中央和各级党委的职能部门[1]是怎样直接或间接操纵中国司法机构迫害法轮功的。
政法委员会制度是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之外发挥作用的制度。该制度直接来自于中共长期领导政法制度的传统。中共对司法的领导最常见的形式是党委审批制度。中共在夺取政权以前,公安司法工作都是直接在党的控制下进行的。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明确指出:“过去在人民军队和革命根据地里,捕人、杀人都是党委审批的,已经形成制度。” [2]中共建政以后,1949年10月至1956年7月,从中央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三级政府都设立了政治法律委员会(简称政法委),它是现在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前身。此时的政治法律委员会属于国家机构。其中,1954年11月1日,国务院政法委员会撤销,成立国务院第一办公室(简称政法办公室),下设内务、司法、监察、秘书室四个单位。在1960年11月1日,国务院政法办公室被中共中央下令撤销。在1956年7月,党中央先是设立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后改为中央政法工作领导小组(简称中央政法小组),这一小组在文革时发挥的作用最大,并且延续到1980年1月被中共中央成立的政法委员会取代为止[3]。中央政法委员会继承了中央政法小组的职能,成为党内的正式机构。至此,政法委员会的性质彻底从国家机关演化为党的专门机构 [4],成为强化执政党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国家安全这五个行政部门直接领导的主管机构[5]。与此同时,党委审批案件制度则一直延续下来,并且与政法委员会制度纠缠在一起。由于这个制度实际上往往是党委某书记或主管政法的书记一个人说了算,因此成为日后镇压法轮功时公安司法机关无视宪法、法律而直接听命于党委、政法委和“610办公室”的重要基础。而将国家安全部归属为政法部门[6,7],也确保了对法轮功等不受共产意识形态操控的团体和个人的迫害延伸到海外所要具备的条件。
从中央到县的各级党委内部,均设有政法委员会,统一指挥所辖政法系统各部门。所谓政法系统包括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司法、国家安全这三个行政部门。这五个部门的人员不加区别,统一被称为“干警”[5]。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的是委员负责制,书记是政法委员会的首长,对委员会工作负总责,副书记和委员各有分工[3]。
中共中央办公厅[1994]9号、[1995]28号及中发[1999]6号文件都强调指出:政法委员会是各级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从地位上看,党委政法委与同级政法部门之间是上下级的关系,这个从属关系主要是由党委政法委的组成和体制决定的[3]。中央政法委自己也对外声称:“中央政法委是党中央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 [1]
人员编制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有50多人,连同事业编制,共有上百人;省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有30多人到50多人;地市级政法委员会有10多人到20多人;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有5人以上至10多人。目前全国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共有3万多人(2007年的统计资料)。[3]
中央政法委其主要职责任务是,“根据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协助党中央研究制定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推动大要案的查处工作…指导地方政法委员会的工作;完成党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1]。而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职能和首要任务就是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去统一政法部门的思想和行动[8];领导政法部门贯彻执行全党都要共同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9];对政法部门实行必要的严格的监督,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对于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统一思想。[3]
显然政法委只负责中共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而完全无视宪法法律的实施。各级法院[10]、检察院[11]、公安[12]和司法[13]都是听命于中央政法委的。政法委员会的存在是为了保证在中国司法机构各级各部门督促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指示及完成各级党委的政治任务。甚至小到区县级政法委员会也可以向政法系统各部门交派任务,要求法庭参与政法委管辖下不属于法庭业务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等。如以下的“政治工作”就由区政法委等机关交与法庭人员[5]。
案例,发生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乡,赵咀村:
在2001年后季,区政法委和乡上认为当地打压法轮功不力,要求法庭处理,法庭人员先后十二次前往洗脑转化修炼法轮功的民众,逼迫他们向法庭写下“悔过书”,放弃信仰[5]。
由此可见,建立政法委员会制度来协调公检法制度,使得整个司法制度带有强烈的政治化色彩。
从历届中央政法委领导成员在司法部门的任职中[14],就直接体现了中共党对司法的全面掌控。以下是部分中央政法委主要成员名单:
中央政法委书记[14]
周永康:2002年12月至2007年10月,任公安部部长,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委[15]。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2007年后任中央政法委书记,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16]。
中央政法委副书记
孟建柱[17],公安部部长、武警部队第一政委。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
周本顺[18],2001年11月至2003 年11月任湖南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2004年5月31日免职)。2008年4月始任中央政法委秘书长。
现任中央政法委委员[19]:
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20]。
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耿惠昌,国家安全部部长。
吴爱英,司法部部长。
童世平,总政治部副主任兼任军委纪委书记。
王建平,武警部队司令员。
前任委员[21]:
肖扬,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998至2008年)[22] , [23]。
贾春旺,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3年3月至2008年3月)[24]。
许永跃,国家安全部部长(1998年3月至2007年8月30日) [25]。
张福森,司法部部长(2000年12月至2005年7月)[26]。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直接发布文件或召集会议布置迫害行动 中央政法委每年召开一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进行总体政策方针方面的指导[27]。2001年12月[28],2002年3月、5月和9月,中央政法委分别召开了“全国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电视电话会议” [29]、“‘严打’整治斗争调查汇报会” [30]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 [31],每次都有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讲话部署镇压法轮功的内容。2004年11月7日,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严打三股敌对势力,再次提出“深入开展反法轮功的斗争” [32]。2007 年3月19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长周永康在公安部召开部直属机关干部大会上,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严厉打击”法轮功[33]。
2007年周永康出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中央综治办)[34]主任后,掌控公、检、法、司系统,利用奥运、维稳等借口,凌驾于法律之上,滥用庞大的维稳经费,扩张政法委势力,迫害法轮功。详细请参见《关于周永康迫害法轮功的调查报告(二)》
前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1998年至2007年)是江泽民一手操纵成立的“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副组长,紧随江泽民迫害法轮功,以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名义发布迫害命令,是迫害法轮功的主要指挥者。罗干在政府部门并没有实质性的职位可以使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指挥属于政府部门的公检法司。2002年,罗干到安徽、江西等地视察布置迫害法轮功[35], [36],2003年11月22日,罗干在全国第二十次公安会议上部署迫害法轮功[37],都是以中央政法委书记的身份进行的。
各级党委政法委直接指挥各地的迫害行动
如广西南宁市委政法委列出的5项职责中的第3项就是“反法轮功斗争”。其它的四项分别是:维护社会稳定、严打整治、社会治安打防控体系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38]。江苏溧阳市委政法委2005年的工作要点囊括了从“深挖打击”、“揭批”、“教育转化”到“反插播”和“警示教育”所有的反法轮功行动[39]。
组织路线落实
江泽民为中共设置的迫害法轮功的系统是各级党委的“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610办公室”。由党委分管政法的书记(往往是纪委书记)担任各级党委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组长,一名政法委副书记担任“610办公室”主任,而从中央到省、市、区、县的“610办公室”就挂靠在党委政法委。如南宁市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610办公室”)挂靠市委政法委[40]。武汉市委政法委职责第十条是“负责管理武汉市处置法轮功及对社会有危害气功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中共武汉市委“610办公室”)。”[5]
从中共中央到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设立和对公检法司的控制使中共及其主要领导人能够凌驾于中共自己操控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之上。这种体制使得中国的法律系统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成为江泽民和中共的私家打手。政法委系统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扩大了其法外权力,破坏了中国本来就没有建立起来的法制,并将迫害的对象扩展到了普通民众,包括政治异见人士、宗教信仰团体、维权律师、维权人士、上访民众和其他民众,成为中共统治下的一大社会毒瘤。
参考资料
2006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作为全国司法行政部门的主管,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积极参与指挥了全国范围对法轮功的迫害。其管辖下的全国监狱、劳教所成为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致残最严重的场所[1]。 本报告侧重在揭露迫害的系统性。
1998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确定: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研 究拟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管理监狱工作和劳动教养工作;制订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 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等。根据权力和责任相对应原则,司法部的领导必须对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群体灭绝、酷刑和其他方面的人权侵犯负责。
监狱管理局(Bureau of Prison Administration)
劳动教养管理局(Bureau of Reeducation-through-Labor Administration)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Department of Guidance of the Work of Lawyers and Public Notaries)
司法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2000年4月13日司发通[2000]050号)中要求积极参与同法轮功组织的斗争[3]。
2001年1月16日至18日,司法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时任司法部长张福森(2000年12月至2005年5月在任)要求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进一步做好针对法轮功的教育转化工作,继续打好教育转化攻坚战,并要求将教育转化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教育转化工作的总体框架[4]。
2001年4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讲话时说,“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运用法律武器,认真组织开展依法揭批活动。如,组织编印了《维护社会稳定法律知识问答》、《依法揭批法轮功图辑》、《教育转化法轮功练习者材料汇编》等法制学习资料,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引导作用。”[5]
2002年9月,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司法部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谈到,学习的重点之一就是打击法轮功[6]。
2002年1月31日,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带领部办公厅、监狱局、劳教局、司法研究所等机关负责人,赴甘肃省兰州市慰问基层司法干警,在听取甘肃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劳教机关负责人的汇报时,重点询问、调查了解了教育转化法轮功人员等问题[7]。
2002年萨斯流行时,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到河北、山西的劳教所、监狱检查督导工作,专门对如何进一步做好法轮功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8]。
司法部直属机关2003年党建工作要点中,要求各级领导一定要从维护政权稳定、巩固执政党地位的高度,提高对同法轮功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的认识。严格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并作了“宣传揭批、教育转化、防范监控、深挖打击等”具体部署[9]。
2004年1月5日,司法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开幕式上讲话,要求“不断深化法轮功劳教人员教育转化工作”,“劳教系统要认真总结法轮功教育转化攻坚战以及开展心理矫治、职业技能教育、辅助教育等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和创新教育挽救方式方法,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挽救效果…”[10]
在司法部发出的“监狱在押犯统计季度报表”(表号:司监狱狱2号)中,法轮功单独列项[11] ,证明在监狱中法轮功学员被区别对待是来自司法部的命令。
自从江泽民集团开始迫害法轮功以来,全国的劳教监狱系统大批关押法轮功学员。2000年8月29日,罗干在司法部教育转化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会上的讲话中就提到了自1999年10月以来,全国除西藏以外,各省(区、市)司法行政系统劳教部门都收容了大批法轮功学员。数量之大“是劳教部门从来没有遇到过的”“一项全新而又艰巨的任务”12]。
据官方公开的数据,截至2002年7月底,仅广州市劳教场所就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464人[13]。 2005年12月,广东省司法厅厅长陈伟雄透露,广东省劳教系统关押过的法轮功学员至少有2460名[14] 。鉴于这是在中共试图掩盖迫害真相情况下透露的,实际人数应大大超过此数。
为此,各省司法厅、市司法局都在内部设立了“610”办公室[15][16], 省司法厅管辖的省劳教局内设置“610”办公室(教育改造处),专门负责对法轮功学员的“洗脑转化”。[17]
2001年4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辽宁省马三家劳动教养院党委、北京市劳教局党委和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委与法轮功斗争经验材料,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如何在劳教所内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洗脑转化”[18] ;内蒙古司法系统把对法轮功人员的“转化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摆在“劳教工作”的突出位置[19] ;浙江省政府2002年度给省政府直属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中,把被非法劳教的法轮功学员的“转化率”定为省司法厅的一类目标[20]; 安徽省司法厅2003年重要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将加强对法轮功人员的“转化工作”和进一步提高“转化率”的任务交劳动教养管理局负责执行[21]。
2001年4月,司法部在推动以“春雷行动”为名的“教育转化攻坚战”时积极提倡推广酷刑。一种被称为“约束衣”的酷刑推广后导致至少数名法轮功学员被活活折磨致死[22]。(注:将此衣给法轮功学员穿上,将学员手臂拉至后背双臂交叉绑住,然后再将双臂过肩拉至胸前,再绑住双腿,腾空吊在铁窗上,一用此刑者,双臂立即残废,首先是从肩、肘、腕处筋断骨裂,用刑时间长者,背骨全断裂,被活活痛死。)
司法部曾经组织各地司法局到辽宁省司法厅直属马三家劳教所参观学习“转化”法轮功学员的“经验”。根据去参观的沈阳市司法局副局长的介绍,这个经验就一条:用高压电棒[23]。
2003年4月中旬开始,全国劳教系统根据中央指示和司法部劳教局的具体部署,开始了对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的“集中转化教育攻坚行动”[24]。
2004年1月5日,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总结2003年司法行政工作和提出2004年工作面临的形势时,要求劳教系统认真总结法轮功教育转化攻坚战,不断深化法轮功劳教人员教育转化工作[25]。
辽宁省劳教局根据《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劳教工作办特色的意见(试行)》的要求,在全省劳教系统推行洗脑的教育学分制[26]。
各劳教所的洗脑转化是在司法部劳教局和各省司法厅及其所属省劳教局的直接指挥下进行的[27]。
监狱系统是司法部管辖之下另一个对法轮功学员实行转化洗脑的场所。山东省“省级现代化文明监狱”济南监狱把对法轮功学员的“教育转化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为此还专门成立了法轮功专管大队[28] 。司法部还将部分监狱洗脑转化法轮功学员的“做法和经验”在全国监狱系统推广[29]。
重庆市监狱局是1998年新组建的。2001年11月7日重庆市召开监狱系统防逃追捕工作座谈会,总结监狱局组建以来监管改造工作,总结的全部内容都是如何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转化洗脑的,方法包括“‘四定’责任制”、“二包一”、“多对一”、“走出去”、“请进来”,并表示得到了部监狱局的肯定[30]。
司法部发布《关于法轮功案件律师辩护和代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律师做好充分准备,坚决投入到反法轮功的斗争中去[31]。
1999年10月3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宗泽要求全国各级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同法轮功组织“坚持不懈地斗争到底”[32]。
同年10月31日,司法部召开首都律师代表反法轮功座谈会。与会律师表态要严惩法轮功。时任司法部部长高昌礼(1998年3月至2000年12月在任)要求“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要认真贯彻中央精神,把揭批法轮功的斗争进行到底,不获全胜,决不罢休。”[33]
2001年天安门自焚伪案发生后,2月1日下午,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召集全国律协机关及司法部直管律师事务所部分律师在全国律协会议室召开座谈会,“愤怒声讨谴责”法轮功。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司长贾午光,副司长、全国律协秘书长吴明德都对律师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确定了律师必须持有的反法轮功立场[34]。
鼓动律师界人士参与迫害,例如,南京市律师们通过案件办理,做好法轮功的帮教、转化工作[35]。
2001年2月13日,重庆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现就律师办理法轮功案件提出要求,规定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严格执行。其中要求在处理法轮功案例时,“在政治上坚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做到办理法轮功案件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统一”;“加强与公、检、法三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轮功案件后,要及时上报市司法局律管处,辩护 师对案件的辩护意见应在开庭前交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审查。”用这种规定来保证律师办案时和中央的镇压政策保持一致[36] 。对违反规定的律师予以惩罚并通告警戒他人[37]。
广东律师协会在“揭批”法轮功的前题下发出通知,规定了律师在处理和法轮功有关的法律事务上“应持的态度”并“予以指导”[38]。
法轮大法学会负责人李昌的辩护律师岳成在总结给李昌辩护的经验时说,[39]“我 们在办李昌案中,确立了为法轮功骨干分子辩护不等于为法轮功辩护,为李昌辩护不等于为李洪志辩护的指导思想,” “而重大刑事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必须在办案中把握好政治方向。”岳成作为律师,在这个案子的辩护中受到北京市司法局的领导,必须坚持“正确 的政治方向”,还要帮助做他的当事人的“思想转化工作”[40] ,身兼利益冲突各方的代理人。
愿意为法轮功学员进行辩护或无罪辩护的律师则被取消执业执照或受到威胁[41]。
2006年1月26日,广西中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在新因为广西百色地区平果县法轮功学员农有跃作无罪辩护而被中驰律师事务所解聘[42]。
中国著名律师高智晟于2004年底接手第一个法轮功案――石家庄黄伟案,亲身体会到“610”的法外恐怖行为。此后,高智晟律师调查了山东烟台、文登、莱芜、河南、广东、河北、四川等地迫害法轮功的事实,取得了第一手资料。2005年11月29日开始,高智晟律师在焦国标教授的陪同下,摆脱了便衣、警察的监视,花了15天时间实地调查了山东省济南市、 辽宁省大连市、阜新市 、吉林省长春市等地迫害法轮功的情况。在这些案例调查的基础上,高智晟律师2004年12月31日、2005年10月18日、12月12日先后给全国人大、国家领导人胡锦涛和温家宝写了三封公开信,为法轮功上书。此后,高智晟律师受到当局的恐吓、监视、骚扰、孤立、败坏名誉、制造车祸等手段的对待。北京市司法局在拒绝办理高智晟律师事务所地址变更手续后,以未注册新地址为由关闭了高智晟律师事务所。当局并于2006年9月21日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秘密逮捕高智晟律师[43] 。此案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44]。
司法部曾组织巡回帮教团在全国各地进行“帮教”(“转化洗脑”的另一种说法)活动[45]。
《2001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开设有法轮功等劳动教养人员教育转化问题研究的课题[46]。
全国监狱、劳教所对法轮功学员的洗脑转化是有指标评比的[47] ,由中共中央“610”办公室和司法部负责[48]。
各省司法厅都把针对法轮功学员的“教育转化攻坚战”作为每年的工作重点[49]。
在洗脑转化工作上,宁波司法局开展所谓“结对帮教”、“双向帮教”、“超前帮教”和“亲情帮教”等活动,其经验还被国家司法部和省司法厅采纳和推广[50]。
2004年, 司法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其中包括对于劳教工作,要重点宣传教育、感化、挽救劳教人员的做法和成果;宣传对法轮功劳教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和效果。对监狱、劳教所内案件和监狱警察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的报道要经省司法厅批准;对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案件的报道,须报司法 部批准。其中特别提到突发事件发生后,一般不做公开报道。文件中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发生的突发事件就包括了司法人权问题和法轮功被关押人员的情况等[51]。
原司法部部长张福森亲自策划拍摄妖魔化法轮功的24集电视剧《生命无罪》[52] 。张福森和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胡泽君还向北京街道社区、乡镇、学校、劳教所等基层单位赠送《生命无罪》电视剧光盘[53]。
司法机关官员直接在公开场合诋毁法轮功,煽动仇恨。例如,司法部和中宣部、中央“610”办公室等六个中央部门共同组织了全国反法轮功大型展览[54] ;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姚成林通过新华社答读者问的形式妖魔化法轮功及其创始人[55]。 司法部门还把反法轮功宣传作为普法活动的主要内容[56]。
2000年8月下旬,司法部召开针对法轮功的“教育转化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会”,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组长李岚清致信会议[57] ,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58]、中共中央610办公室主任王茂林[59] 分别在会上发表长篇讲话总结表扬司法部及其管辖的劳教监狱系统的“转化洗脑”工作。这些被表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在迫害法轮功中罪行累累,有的还欠有血债的[60]。
2001年2月26日,中组部等7部委召开的全国同法轮功斗争表彰大会上,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有23个集体、22名个人受到表彰,包括辽宁马三家教养院、北京市劳教局、吉林省女子劳教所、湖北省沙洋劳教所以及马三家教养院院长苏境等一大批做“洗脑、转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会后,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司法部机关接见了出席表彰大会的代表,并要求司法行政系统教育转化工作要不断总统经验,继续扩大教育转化成果[61]。
2002年4月,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召开同法轮功组织斗争经验交流大会[62]。
曾经在不同场合受到司法部表彰的还有广东省妇女劳教所政委谢素宏[63]、北京市天河堂劳动教养所副所长朱晓丽[64]、安徽省女子劳教所[65]、河南女子劳教所等[66]。
辽宁省司法厅在组织学习省司法厅直属马三家教养院转化经验时推广的主要“经验”就是用电警棍[67]。
这一部分将另有报告。部分内容请见附件。
张福森:原司法部部长(2000年11月至2005年5月)
张福森在任北京市委副书记期间就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2000年8月13日,21日,时任北京市委副书记的张福森分别到北京时怀柔县[68]、延庆县视察[69]、指挥对法轮功学员的转化洗脑。在2001年1月16日至18日司法部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司法部长张福森部署针对法轮功的教育转化工作,继续打好教育转化攻坚战,并要求将教育转化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教育转化工作的总体框架[4]。 2001年2月26日,张福森在司法部机关接见了在全国同法轮功斗争表彰大会上收到表彰的全国司法行政系统集体和个人,并要求司法行政系统教育不断总结转化工作经验,继续扩大教育转化成果[61] 。2001年4月24日张福森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介绍了司法部的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如何通过编印反法轮功资料来组织“揭批活动”的[5] 。2002年1月31日,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带领部办公厅、监狱局、劳教局、司法研究所等机关负责人,赴甘肃省兰州市调查了解甘肃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劳教机关转化法轮功学员等问题[7] 。2004年1月5日,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开幕式上讲话总结2003年司法行政工作和提出2004年工作面临的形势时,要求劳教系统认真总结法轮功教育转化攻坚战,不断深化法轮功劳教人员教育转化工作[25]。 2004年12月3日在全国劳教工作座谈会上讲话,把法轮功和其他非中共控制的宗教信仰人士说成是“思想症结顽固,教育挽救的难度更大”,要求采取“针对性的措施”[70] 。2005年1月31日在河北视察监狱工作时鼓励对法轮功学员的洗脑转化[71]。
2003年,张福森亲自策划拍摄了妖魔化法轮功的24集电视剧《生命无罪》[52] 。张福森和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胡泽君还向北京街道社区、乡镇、学校、劳教所等基层单位赠送《生命无罪》电视剧光盘[53]。
高昌礼:原司法部部长(1998年3月至2000年12月)
1999年10月31日,时任司法部部长高昌礼在司法部召开的首都律师代表反法轮功座谈会上要求“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要认真贯彻中央精神,把揭批法轮功的斗争进行到底,不获全胜,决不罢休。”[32]; 2000年1月,高昌礼在天津和平区南营门街检查工作,对该街党工委“与法轮功进行斗争的做法”作出肯定和好评[72] 。2000年06月20日在接受光明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了司法部管辖的法制教育系统是如何参与反法轮功“法制宣传教育”和组织开展“揭批法轮功活动”的[73]。
范方平:原司法部副部长(1999年至2006年任司法部副部长、党组成员。现任中国监狱学会会长)
2001年6月20日,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视察河南省洗脑中心(省教育转化基地)的河南省第三劳教所,称赞该所“教育转化工作扎实有效”[74] ;2002年9月24日,范方平在司法部召开的“‘严打’整治确保监所安全”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要求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坚决防止法轮功罪犯、劳教人员制造极端事件”。司法部副部长胡泽君主持会议[75] ;2003年萨斯流行期间,范方平到河北、山西检查督导监狱劳教所,对如何洗脑转化法轮功学员作了具体指示[76]; 2002年范方平到山东视察时称赞说“山东的教育转化工作三个月走完了其它省份一年走过的路”。该省劳教局是司法部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同法轮功斗争先进集体”[77] 。2005年初,范方平在河北省开平劳教所要求“继续做好法轮功劳教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78] 。2002年,范方平也参与了策划制作反法轮功宣传电视剧《生命无罪》[79] ,并在该片发行时和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副部长胡泽君一起向北京街道社区、乡镇、学校、劳教所等基层单位赠送《生命无罪》电视剧光盘[53]。
胡泽君:原司法部副部长(2001年4月至2004年7月,现为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部长)
积极参与反法轮功电视剧《生命无罪》的制作、发布和宣传推广。2003年7月9日,在司法部举行的《生命无罪》座谈会上,和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副部长范方平一起向北京街道社区、乡镇、学校、劳教所等基层单位赠送《生命无罪》电视剧光盘;胡泽君还在座谈会上以司法部副部长的身份发言,并以“这部连续剧生活性很强”来证明迫害法轮功是“正确的”[80] [53] 。2004年3月28日胡泽君在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研讨会上总结上半年工作时,介绍了在“揭批法轮功的斗争中,深入开展反邪教的法制教育工作”的情况[81] 。2005年9月2日在广东省全省先进办主任暨省委巡回检查组组长会议上的讲话中,介绍了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如何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与“洗脑转化”法轮功学员结合起来[82]。
吴爱英: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2005年6月至今)
1998年4月至2003年11月,任山东省委副书记,分管政法,是山东省主持迫害法轮功的主要责任人之一[83]; 2003年11月至2005年5月任司法部副部长(正部长级)、党组副书记。
陈训秋:司法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2006年4月至今)
1998年起任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组书记。2002年10月起任武汉市委书记。2005年5月任省委副书记(分管常务)。2006年4月任司法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是湖北省迫害法轮功的主要责任人之一[84]。
张苏军:司法部副部长(2005年9月至今)
2001年12月23日任江苏省司法厅厅长时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作述职报告,除了报告司法厅要求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积极做法轮功学员转化工作,还报告其本人曾多次深入教育转化第一线作洗脑工作[85]。
参考资料
2007年2月8日
自1999年7月 江泽民集团开始镇压法轮功以来,全国至少有数千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起诉、判刑。我们已经收集到了一部分案例。也请曾经被判刑的法轮功学员、家属、同事和知 情人向我们提供更多的信息。提供信息时请注意以下内容:法轮功学员姓名、性别、年龄,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法庭名称,公诉人姓名,主审法官和审判员姓名,审 判时间,被判刑的“罪名”,判刑年限,关押地点。如有可能最好能提供法庭判决书。我们将逐步核实公布部分被判刑的法轮功学员名单和相关的责任人。追查国际将一如既往的追究所有案例及其责任人,协助受害者将罪犯送上法庭,严惩凶手,警醒世人。
这 里主要报告被北京市检察院系统非法起诉、法院系统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受害案例,其中包括居住地和工作地点都不在北京的法轮功学员。部分北京市法轮功学员 被北京以外其他地区非法判刑的案例附在最后供参考。关押地点为:北京市前进监狱(属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监管分局,位于天津茶淀)、北京市女子监狱和原北 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未管所)。被关押在未管所的女法轮功学员已在2003年全部转移到北京女子监狱。被军事法庭判刑的不按照地区排列,将单独报告。如没有特别注明,本报告涉及到的责任人的职务均为非法审判进行时的职务。
1999年11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非法审判余志案。罪名:“非法示威罪”。有期徒刑2年,2001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后回到原籍四川成都[1]。
1999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非法审判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原法轮大法研究会成员。公诉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方工。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院长马艾地)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郑卫阳,直接参与审判的是审判长马子荣、审判员王惠庆、代理审判员李香)[2]。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1999)一中刑初字第2075号】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三罪并罚”。李昌[3] 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王治文有期徒刑16 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纪烈武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姚洁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4] 。李昌、王治文、纪烈武被关押在北京前进监狱,姚洁原被关押在北京女子监狱,现已假释。
2000年1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非法审判3案22名法轮功学员。案情简介如下:[5]
2000年1月28日。李小兵6年、李小妹案。有期徒刑7年。
2000年1月28日。五位法轮功学员在天安门国旗旗杆前展开法轮大法横幅案。
2000年1月28日。北京东城区法院非法审判褚彤等17名法轮功学员案,其中包括两名非北京籍法轮功学员。1999年10月27日上午,十七名法轮功学员(另外两名外地法轮功学员被遣送回原籍处理)登上了天安门城楼,展开了法轮功的横幅。东城区法院(审判长曹宏斌)刑事判决书【(2000)东刑初字第37号】。罪名:“非法示威罪”。褚彤(18个月,2004年1月9日被再次重判11年,见后)、段艳丽(2年)、李焕宝(6个月)、岳雪峰(拘役4个月)、王文君(1年)、李凌(1年6个月)、张凤云(拘役4个月)、姚红(6个月)、于振东(拘役4个月)、金鑫(6个月)、李霞(10个月)、陈小莉(拘役6个月)、王兰芝(6个月)、窦兰芝(拘役5个月)、韩丽萍(拘役5个月)。2000年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判长李颖丽)驳回褚彤等11人上诉,维持原判【(2000)二中刑终字第431号】[6]。
2000年2月13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非法审判陈励、邓晖案。罪名:“非法示威罪”。两人被判18个月。关押在广东韶关监狱。陈励此后又多次被劳教[7]。
2000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非法审判林树森案。林树森被判有期徒刑3年。关押在北京前进监狱[8] 。由于刑满释放后揭露在监狱中被酷刑迫害的事实而被海淀区法院再次判刑5年。见后。
2000年10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非法审判密筱平、梁朝晖(青岛)、阎海智、李洁、杨喜亮、何维志、胡国平、刘静航、李淑英9名法轮功学员案。原因: 2000年2月4日组织在天安门广场的“千禧年护法”活动。公诉人: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法院: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刑事庭(审判长:刘草生,时任刑事庭庭长,2000年12月至今为西城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张健、李敬)。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00年10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刑一庭维持原判(审判员:刘俊燕,代理审判员:刘香、宋磊)。密筱平8年、梁朝晖7年(山东省第一监狱)、阎海智4年、李洁5年、杨喜亮4年(2006年被再次劳教2年半)、何维志3年(北京前进监狱)、胡国平3年、刘静航3年(北京未管所)、李淑英3年(2006年12月15日再次被非法拘捕,目前无消息)[9]。
2000年10月12日。北京顺义区法院非法审判刘淑霞、徐承早、庞金英、闻俊海、张振远、卢永生、孟瑞山案。原因:“复制、印刷、散发‘法轮功’材料”。公诉人: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京顺检刑诉字(2000)第347号】;法院:顺义区法院(审判长郭喜文、审判员曹福、代理审判员贾秋生)。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刘淑霞5年、徐承早4年(前进监狱)、庞金英4年、闻俊海3年、张振远3年(前进监狱)、卢永生1年、孟瑞山1年[10]。
2000年10月21日。北京西城区法院以“印有大量法轮功资料”和“串联”为罪名非法审判郭巍,并判有期徒刑5年[11]。
2000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非法审判庞有、穆春艳、陈苏平、张立新案。原因:印制、散发法轮功资料70多万页,光盘200多张。公诉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庞有8年(北京前进监狱)、穆春艳7年(北京女子监狱)、陈苏平7年(北京前进监狱)、张立新3年(北京未管所,2006年再次被劳教2年)[12] 。2000年12月25日,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13]。
2000年12月5日。北京海淀区法院非法审判何立志案。原因:“下载、复制、散发‘法轮功’材料”。公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员于振辉出庭)。法院:海淀区法院刑一庭【(2000)海刑初字2112号】(审判长朱军,刑一庭庭长,代理审判员孙鹏,人民审判员陆友才)。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有期徒刑3年6个月。当事人提出上诉,2000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刑一庭维持原判【(2000)一中刑终字第2563号】(审判长:刘香,代理审判员:刘宇红、宋磊)[14]。关押地点:北京前进监狱。2004年1月21日获释,现居住加拿大。
2000年12月5日。北京海淀区法院非法审判朱柯明案。原因:起诉江泽民。公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法院:海淀区法院刑一庭(审判长朱军,刑一庭庭长)。有期徒刑5年。此案与上面何立志案同一天在同一法庭先后判决。关押地点:北京前进监狱。现已回到香港。
2000年12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非法审判藤春燕案。罪名:“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情报罪”。有期徒刑3年(北京未管所)。已返美。
2001年1月9日。北京丰台区法院非法审判李津鹏案。原因:“印制、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案”。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有期徒刑6年(北京前进监狱)[15]。
2001年1月9日。北京海淀区法院非法审判何元生案。原因:“印制、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有期徒刑4年[16]。
2001年1月9日。北京石景山区法院非法审判史秀芬案。原因:“印制、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有期徒刑3年(北京女子监狱,原未管所)[17]。
2001年3月1日一天,北京市各法院非法判决10案37名法轮功学员有期徒刑。罪名全部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例分别介绍如下[18]。
2001年3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非法审判薛海容、安丽珠、李凤琴、冯秀春、郝福宁5人。原因:“下载、复制、印刷、散发法轮功资料”。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薛海容(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李凤琴等4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5年。其中冯秀春(5年)、安丽珠(5年)被关押在北京女子监狱,郝福宁被关押在北京前进监狱。
2001年3月1日。丰台区法院非法审判韩学等12人。原因:制作法轮功横幅,印刷、散发法轮功资料。2000年10月25日,韩学参与召开了北京著名的“记者招待会”。韩学(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北京前进监狱)、刘千(4年,北京外国语大学亚非语教员,2001年3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以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判处刘千有期徒刑4年。刘千提出上诉。2001年4月27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19]。其余同案人7至3年。尧伟被关押在前进监狱。
2001年3月1日。海淀区法院非法审判杨秀东等5人案。原因:“杨秀东等人携带60余套播音装置来京,在北京动物园、清华大学等多处公共场所播放法轮功内容”。杨秀东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3年。
2001年3月1日。房山区法院非法审判段永刚二人案。原因:“在公共场所书写、喷涂法轮功标语,攻击党(中共)和国家领导人(迫害法轮功原凶江泽民)”。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段永刚二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
2001年3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海淀区法院非法审判李兰华二人案。原因:“组织法轮功学员2000年‘十一’期间在天安门广场聚集”。非法审判陈桂霞、苏南、李东伟三人案,以及仵庆海案。原因:“印制、张贴、散发、抛散、邮寄法轮功材料”。上述法轮功学员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3年。李兰华(5年)被关押在北京女子监狱。
2001年3月1日。通州区法院非法审判张翼鑫五人案。原因:2000年10月28日晚间,蔺玉伶、孔雪松、张翼鑫、李军、赵爱媛五人印制、散发法轮功资料时被抓。公诉人:北京通州区检察院。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张翼鑫5年(北京前进监狱)、孔雪松3年6个月(北京女子监狱,原未管所)、蔺玉伶3年半(2006年再次被劳教一年)、李军3年(北京前进监狱)、赵爱媛3年[20]。
2001年3月。北京法院非法审判曹东、高峰案。曹东被非法判刑4年6个月。从北京调遣处转到原籍甘肃兰州大砂坪监狱。2006年,曹东因和欧洲议会副主席见面而再次被非法审判。
2001年4月6日。北京通州区法院(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非法审判周永年等10名法轮功学员。原因:“制作、散发法轮功资料”。周永年9年、魏起山4年6个月(河北省秦皇岛市人)、马友5年6个月(吉林省桦甸市人)、王德龙4年6个月(吉林省吉林市人)、朱南男4年6个月(安徽省灵壁县人)、马昌峰5年6个月(山东长清县人,北京前进监狱)、张峰4年6个月(新疆乌鲁木齐市人)、简春霞3年6个月(河北沧县人)、吴春茹3年6个月(吉林省桦甸市人)、李祝华3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21]。
2001年8月中旬。房山区法院非法审判张宏伟、杨继光、李素琴等。原因:组织和印发法轮功资料。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张宏伟13年(吉林长春铁北监狱)、杨继光12年、李素琴3年(北京未管所)[22]。
2001年8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判长姜铁良)、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判长刘云――知情,涉案与否待查)非法审判2000年12月31日在天安门打99米写有法轮大法好和18首《洪吟》诗的横幅的25名法轮功学员。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邵强10年(山东青岛人,现在济南的山东省监狱,头部被毒打致突发性精神病)[23]、邱秀欣10年(山东青岛人,现被关押在山东省女子监狱。)[24]、索振江8年、修海峰8年(山东聊城人)、王健7年(山东高密人)、卜繁伟8年(黑龙江塔河县人)、李晓勇7年(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市人)、王焕平3年6个月(山西省沁源县人)、彭立忠4年(辽宁省抚顺市人)、李贵友3年6个月(辽宁省抚顺市人)、赵鸿铭3年6个月(吉林省敦化市人)、梁德仁3年6个月(辽宁省北宁市人)、隋英华3年6个月(辽宁省抚顺市人)、张述良1年6个月(湖北省武汉市人)、张大奎3年(湖北省武汉市人)、于澜涛3年(湖北省武汉市人)、周波4年(辽宁省抚顺市人)、王英里3年6个月(辽宁省抚顺市人)、马福月3年(辽宁省盘锦市人)、周绍堂4年(辽宁省盘锦市人)、刘紫微3年(吉林省白山市人)、汪溥4年(辽宁省抚顺市人)、郎新华3年(辽宁省抚顺市人,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李德相4年(辽宁省抚顺市人,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梁锦春4年(广东省茂名市人)[25]。
2001年8月中旬。另有两起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判决。分别是海淀区法院和密云县法院。加上上述房山区和东城区法院,共计45人被判刑。
2001年11月。北京房山区法院非法判处许娜有期徒刑5年(北京女子监狱,原未管所)[26]。
2001年12月13日。北京市中级法院非法审判姚悦、孟军、王欣、董延红、刘文宇(以上5人为清华大学)、王雪飞(来自上海的硕士研究生)。原因:“利用互联网传播法轮功真相资料”、“用放飞气球的方式挂法轮功条幅”和“散发法轮功真相传单”。罪名:“利用组织邪教严重破坏法律实施罪”。姚悦12年(北京女子监狱)、王雪飞11年、孟军10年(北京前进监狱)、王欣9年、董延红5年(北京女子监狱)、刘文宇3年[27]。
2002年2月。北京海淀区法院非法审判时绍平、王斌案。(注)公诉人:北京海淀区检察院。时绍平被非法判刑10年(北京前进监狱)、王斌3年[28]。
2002年。顺义区法院(杨颖时任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涉案情况待核实)非法审判董翠芳(又名董翠)、申文杰(董的未婚夫)。二人被判有期徒刑5年。董翠芳已被北京市女子监狱三分监区(现十分区)虐杀。申文杰被关在北京前进监狱。
2002年9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非法审判姜昌凤、荆秀云、袁林、裴凤媛案。姜昌凤被非法判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北京女子监狱)、荆秀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袁林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北京女子监狱)、裴凤媛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9]。
2002年9月27日。北京延庆县法院(审判长刘俊燕,审判员安瑞华,代理审判员赵建)非法判处姜海有期徒刑9年(北京市前进监狱)[30]。
2002年10月1日前后。北京海淀区法院非法判处郭智有期徒刑3年[31]。
2002年11月。柳志梅(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97级学生)被非法判刑12年。目前关押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女子监狱[32]。
2002年12月13日。通州区法院非法审判王艳芬、李兵、陶月兰、王淑英、姜连友、赵桂兰案。原因:制作、散发图片、光盘、传单等法轮功资料。公诉人:通州区检察院。2003年3月19日一审判决。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王艳芬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李兵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陶月兰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北京女子监狱);王淑英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北京女子监狱);姜连友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赵桂兰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33]。
2003年3月27日。海淀区法院非法审判谭守礼、徐雪琴、寇桂环、贺新萍、周孜、梁占胜、王普、徐晶8名法轮功学员案。贺新萍、周孜被非法判刑7年6个月,关押在北京女子监狱,徐晶被非法判刑5年,关押在北京女子监狱,其余人员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至3年6个月[34] 。谭守礼被关押在北京前进监狱。
2003年4月下旬。4件18名法轮功学员上诉案例。责任人: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刑一庭助审员孙庆宏[35]。
2003年8月8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或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非法审判黄建、魏世均、马俊、李凯、王桂清(黄桂芹)、孙敬平案。原因:“散发真象传单”和“预备插播”。黄建被判12年、魏世均11年6个月、马俊11年6个月、李凯11年6个月(以上四人被非法关押在北京前进监狱)、王桂清(黄桂芹)8年、孙敬平7年(以上二人被非法关押在北京女子监狱)[36]。
2003年12月17日。石景山区法院非法判处岳昌智(女,64岁,原中国航空航天部二院电子工程师,画家)有期徒刑4年,关押在北京女子监狱[37]。
2004年4月22日。朝阳区法院非法审判虞超、褚彤、王为宇(清华大学)。1月9日开庭,4月22日判决。公诉人:朝阳区检察院。为避人耳目,此次审判在双桥人民法庭进行。审判长:马瑛;审判员:朱旭辉;代理审判员:范秀兰。褚彤被判11年,虞超9年,王为宇8年。2004年6月中下旬,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未经开庭审判,直接秘密宣布二审维持原判[38] 。目前分别被关押在北京市女子监狱(褚彤)、北京市前进监狱九监区(虞超)和十二监区(王为宇)[39]。
2004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非法审判王益、但凌、张振忠、张鸿儒、李海、晋源涛、徐若辉、郭为民、白丽丽案。公诉人: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王益被判13年+2年、但凌12年(北京女子监狱)、张振忠12年、张鸿儒11年、李海9年、晋源涛11年6个月、徐若辉10年(北京女子监狱)、郭为民10年、白丽丽3年[40]。
2006年1月23日。北京海淀区法院非法判处林树森有期徒刑5年。原因:“2004年林树森以真名在明慧网上发表前进监狱对自己及其他同修迫害的文章(《北京学员自述在前进监狱遭受三年迫害》2004年3月25日)”。林树森现被关押在北京前进监狱[41]。
2006年9月13日。北京海淀区法院非法审判刘振东案。结果待查[42]。
1999年10月北京法轮功学员记者招待会及11月广州法会组织者法轮功学员蒋朝晖被判监禁徒刑3年(一说5年),张珂被判3年[43]。
2000年4月参加记者招待会并担任翻译的学员雷晓婷被判刑2年[44]。
宋楚英,北京市门头沟区法轮功学员,2001年1月被判刑4年[45]。
柴桂今(柴贵金)、柴桂如(柴贵银?)、李敬春、焦淑贤,北京密云县。2001年1月16日被非法判刑3年以上,其中柴桂今(柴贵金)4年(北京市前进监狱)。[46] 焦淑贤3年(北京女子监狱,原在未管所)。
王宏伟,2000年12月与全国各地法轮功学员一齐去天安门证实大法时被抓,后被非法判刑7年,现被非法关押于前进监狱[47]。
韩薛(10年)、曹东(4年)、高峰(4年)、朱颖、朱宝莲(4-6年)[48]。
李宝树,北京市房山区法轮功学员,由于散发真相材料被判刑4年,被关押在北京前进监狱[49] 。其妻子李素琴在另一案中被判3年徒刑,关押在北京未管所。
法新社2001年8月9日北京报导,据中国国家媒体星期四说,首都的法院判处了六名被禁法轮功精神运动的成员徒刑,最高达六年(朝阳区、宣武区)[50]。
2001年8月18日前后,中国官方《北京日报》周日报道,北京四个法庭近日分别审理九宗与45名法轮功学员有关案件。其中两人被指非法组织起法轮功学员和印制法轮功宣传品,分别判处最高刑期13年和12年。在同案中第三名被告则判刑三年。(这45名包括上述东城区法院判的25名、房山区法院判的3名,另两个法院是海淀区法院和密云县法院)[51]。
赵路,北京法轮功学员。2001年9-10月间,被非法判刑一年半[52]。
孙毅,石景山法轮功学员,2001年被抓捕后一直秘密关押,有消息说已被非法判处八年有期徒刑[53]。
俞平,清华大学博士生。2001年被非法判有期徒刑四年[54] 。关押在前进监狱。
陈正彪(音),北京朝阳区法轮功学员,2001年9月在家被公安所抓,经长达近半年的关押后,被判4年刑[55]。
周根正(化名苗洪)等9名法轮功学员。2002年4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拟开庭两天,非法审判9名法轮功学员,新疆法轮功学员周根正被内定判刑10年[56]。
刘越,2001年2月13日在北京被非法抓捕,秘密关押十个月后,几次转移。被他人认出后,北京顺义区法院对她秘密非法判刑七年[57]。
杨冀光,北京电力建设研究所审计师。2001年1月20日晚2点多钟,北京公安局强行把他从家里绑架,非法关押在房山区公安局。以后得到消息,他被非法判刑15年,现在北京前进监狱[58]。
李艾君,北京市西苑医院住院部内科主治医生,2002年7月被非法判刑9年,北京女子监狱。
白荣春,北京法轮功学员,于2002年9月被北京某法院非法判刑13年。已被遣送回原籍,现被关押在沈阳大北第二监狱[59]。
孙俊英,航天部二院职工,2002年10月前后被非法判刑4年,北京女子监狱[60]。
陆舒敏,北京海淀区电子工业出版社编辑,被非法判处三年徒刑(约在2004-2005年),北京女子监狱[61]。
张彦宾、杨英(夫妻),北京石景山。2003年10月被非法判刑。张彦宾8年(北京前进监狱),杨英7年(北京女子监狱)[62]。
单凌瓴,最高人民检察院服务局工作。2004年3月被非法判刑8年,被非法关押在北京女子监狱[63]。
覃欢,2005年1月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非法判刑9年,北京女子监狱[64]。
张金凤,北京朝阳区六里屯。2005年1月25日秘密开庭被非法判刑5年,北京女子监狱[65]。
王爱红(王爱洪),北京朝阳。2005年3月前后被朝阳区法院非法判刑3年,关押在北京女子监狱[66]。
张俊凤,女,68岁,北京朝阳。2004年被非法判刑5年(一说15年),北京女子监狱[67]。
马占全、田淑荣(夫妻),北京平谷区,2006年1月前后被非法判刑3年。马占全被关押在北京前进监狱,田淑荣被关押在北京女子监狱[68]。
李莉,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哲学副教授。被非法判刑9年,北京女子监狱。
以下是曾经或仍然被非法关押在北京市各监狱而没有被以上案例列举到的的法轮功学员名单。有了解对他们进行非法起诉、审判的检察院、法院名称及主审法官姓名的请与追查国际联系。
前进监狱:徐化全(8年,北大硕士)、高立军(7年,顺义)、吴引倡(7年, 海淀)、李华、王璞、黄健、姜振华、史振东、吴超、绍明学、王宏斌、郭威、贾风友、梁明华、吴凤春、姜涛、杨杰、武君、陈振彪、高建铭、秦尉、邓怀影、张 建、杨少成、魏世军、李勇、王蕴普、张勇、张海峰、王有富、戎伟、李小伟、王岩琳、赵福贵、王树祥、王建福、华苑、马建国、李业亮。
北京女子监狱(含原未管所转去):陈礼宽、陈淑兰(7年6个月,延庆县)、杜小君(7年6个月)[69]、龚瑞平、郭淑兰、韩英丽、何同娟、刘兵(刘冰,昌平)、刘仟、刘曦(5年)、史桂琴(朝阳区)、田玉华、俞某、虞培玲(2次判刑,北医研究生)、翟凤英、赵桂英(5年,丰台区)[70]、赵秀环(海淀区四季青乡)、赵学凤(2005年10月前后被判刑,宣武区)[71],赵玉敏、周新
北京未成年管教所(未管所):王文英、何桂兰、刘继英、刘小杰、郭瑛、刘锡珍、常秀英、瞿?凤英、沈国云、贾红军、李敏、王贵珍、韩玉兰、李红燕、杨凤霞、王玉珍、郭淑静、晏荣、刘翠芬、张淑平、赵秋霞、赵桂凤、陈建?丽
2002年1-2月份,广东珠海香洲区法院以“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名非法审判了六名清华大学的学生。他们是男生林洋(3年)和黄奎以及四名女生马艳(5年,建筑系学生)、李春艳、蒋玉霞和李艳方。他们分别是清华大学水利水电系、建筑系、工程物理系等系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此项判决因布什访华而推迟宣布。
清华案例(此处总结了清华大学的有关案例,部分已经在上面正文部分报告):白容春(13年),姚悦(12年),柳志梅(12年),孟军(10年,现被关押在北京前进监狱),王欣(10年)董延红(5年),马艳(5年,建筑系学生),俞平(4年),虞佳(3年半),刘文宇(3年),林洋(3年,水利系学生),褚彤(1年半、11年两次,微电子研究所讲师),李艳芳(不详),李春燕(不详),黄奎(不详,精密仪器系学生),蒋玉霞(不详,水利系学生)、虞超(9年)、王为宇(8年)、许志广(1年半,精密仪器系博士生)。
注:北 京市西城区法院非法审理的时绍平、王斌、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的姚悦、孟军、广东珠海香洲区法院非法审理的林洋、黄奎、马艳、李春艳、蒋玉霞、李艳方都属于 《大纪元时报》北京记者站一案,但是被分别以不同罪名审理的。因《大纪元时报》北京记者站一案被非法判刑的还有珠海的张玉辉(10年)、张清云、刘梅等。此案还有赫毅、秦燕、王凌等被非法劳教。
参考资料(略)需要者请和追查国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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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ttp://www.zhuichaguoji.org/sites/default/files/record/2012/07/23201-report_3_report.pdf
[3] http://www.zhuichaguoji.org/node/22938
[4] http://www.zhuichaguoji.org/node/1082
[5] http://www.zhuichaguoji.org/node/1210
[6] http://library.minghui.org/
[7] http://chinese.faluninfo.net/fdi/gb/2003/9/20/31584.htm
[8] http://www.epochtimes.com/gb/5/6/30/971141p.htm
[9] http://www.minghui.tv/mh/articles/2004/7/23/80043.html
[10]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8/9/51197.html
[11] http://www.epochtimes.com/gb/6/2/7/n1214218.htm
[12] http://hrw.org/english/docs/2006/10/03/china14299_txt.htm
[13] http://www.cecc.gov/pages/virtualAcad/index.phpd?showsingle=28400
[14] http://thomas.loc.gov/cgi-bin/query/C?c109:./temp/~c109AFEz9r
[15] http://www.epochtimes.com/gb/5/6/30/n9711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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