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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镇压法轮功的非法性——和对今天法治的影响

作者:Yiyang Xia, 人权法律协会政策研究室主任,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调查部主任
2011年10月12日

最近几个月,全世界目睹了中国日益恶化的人权状况。从强制失踪的人权活动家和维权律师,到非法拘留艺术家艾未未,到重庆的与其说是执法还不如说是政治运动的打黑行动。用国际标准衡量,中国可以说是处于毫无法律的状况。但究竟是什么造成了今天这个局面?事实上,这一切起源于12年前中共开始的迫害数千万法轮功的学员。在我的发言中,我将探讨中共为了镇压法轮功是怎么样系统的违反中国的法律,以及中共这么做给今天的中国带来的后果。

中国在文化大革命后,法律体系和专业也都很薄弱。80年代中共的一些官员开始为建立法治努力。通过了许多法律,法制教育也大面积展开。法律专业吸引了许多年轻人。杰出律师高智晟就是那个时候学习法律并通过法律专业考试的。法治的进展也是时断时续的。1989年天安门大屠杀后,虽然成千上万学生运动的参加者和支持者被非法迫害判刑,但整体来讲法律系统和法律改革没有受很大的影响,因为相对来说被打击的对象的人数还比较少。

当法制改革开始的时候,中共并没有意识到它本身作为一个不是民选的执政党,它在实行法制的同时而又不想放弃政治主导权其实是很具有挑战性的。首先,法制与任意压制政治对手是不相容的。可是每当中共感到权力受到威胁时,它的回应就是发起一场政治运动打击它所认定的反对者。第二,执政党灌输尊重法律时,一个更普遍的影响是,人们就会试图用法律去维护他们自己的权利。这两点都表明了中共和法制的基本原则迟早会冲突的。

关于这些问题,我的发言将着重在以下三点:
1) 法轮功在中国从来就没有被法律禁止过。
2) 中共在没有法律的基础上发展出了许多不同的实施迫害的方法。
3) 这些实施迫害的方法现在正用于更大的人群范围,从而进一步影响中国的人权状况。

从法律角度上讲,法轮功在中国从来就没有被法律禁止过

中国政府从没有在法律上禁止过法轮功。事实上,法律中没有一条禁止修炼法轮功。2007年,6位著名律师为法轮功学员王博一家进行辩护。辩护的证词后来被放在网上,题目是“宪法至上,信仰自由”。一些观察家把它称为历史性的文件。经过大量的分析,律师们得出这样的结论:“目前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的一系列惩治行动没有合宪的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停止。” 从那个案件后,越来越多的人权律师接了法轮功的案子。他们从中发现,对于法轮功的镇压是没有法律基础的。下面列出的几点是针对中共声称的法律依据进行分析。

江泽民在1999年7月19日法律之外的命令:迫害法轮功是从1999年7月20日开始。在那时候,有两个文件被用来作为迫害的依据。但是这两个文件是7月22日公布,也就是警察大规模拘留各地炼功点的联络人的两天后公布。这个大面积的抓捕并不是政府或法院下达的命令,而是前中共总书记江泽民下达的指令。据报道这些指令是1999年7月19日中共内部的一个秘密会议上下达的。会议上江泽民亲自讲话。讲话的题目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同志会议上的讲话”。题目的本身说明了这个会议不是政府的会议,而是中国共产党的会议。最近维基解密透露的外交电文中也证实了这个会议确实召开了,而且当时江泽民的继任者现任中共总书记胡锦涛也在会上做了讲话。

1999年7月22日两个部门的文件:这两个在7月22日发布的文件题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1999年7月22日)”  。通知的第一条针对“法轮大法研究会”这样一个民间组织,而不是针对练法轮功这种精神或宗教的行为。1993年法轮功是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的一个下属机构,被称作“法轮功研究分会”(或简称“法轮功研究会”、“法轮大法研究会”)。1996年3月法轮大法研究会正式申请退出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当申请批准后,法轮功大法研究会也就正式解散了。因此,从技术上说1999年7月民政部取缔的实体早已在1996年3月就解散了。
法轮功作为一种精神层面的练习,没有正式的组织、等级制度、会员名册或会费。练习包括五套静心的功法,学习精神面的教导,在每天的生活中遵循真善忍的原则。它是一个流动性很大的非正式的练习。即使民政部取缔早已不存在“法轮大法研究会”,这种取缔也不能自动延伸到练习法轮功上。因此,从法律上说,练习法轮功从来没有被取缔过。
此外,民政部的“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中,它用了这么一个作为取缔的理由:它声称法轮大法研究会没有按照规定注册。即使这是真的,根据注册民间团体的规定,没有注册并不能等同于这个团体本身是非法的。民政部没有法律权限去取缔任何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1999年7月22日)”将民政部的毫无根据的决定又进一步扩大了范围。在中国的法律中,这两个部门只有在自己部门内部发布规定的权力。他们没有立法权或司法权去决定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因此这两个文件已经超越了部门的管辖权。而且,这两个文件违反了中国宪法第36条和第5条 。第36条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三个文件经常被视为迫害法轮功的核心根据的一部分。它的名称是“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作为一个党内的文件,它只能适用于中共的党员,不能拿来作为针对广泛的社会的法律基础。
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除了以上在迫害初期公布的三个文件,几个月后,另有一些决定被发布。这些经常被视为迫害法轮功的法律依据。但是,仔细看的话,事情就会变得很明显,那就是这些决定也没有从法律上禁止法轮功。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在人权团体和法律专家的分析中,这个决定经常被引用作为迫害活动的依据。但是,它违反了宪法第36条,因而是无效的。而且,这个文件也没有特别提到法轮功。或许是因为这个文件的起草者有着基本的概念,那就是不能制定禁止某一特定的团体的法律。虽然中国当局通常会用这个文件和其它的反邪教的规定来针对法轮功修炼者,但是从法律角度上,这些规定本身也没有提到法轮功。

迫害是怎样在没有法律基础的情况下实施的

既然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那中共当局是怎么样实施迫害的呢?在1999年,当迫害刚开始的时候,那时的中国已经和毛泽东时代的中国很不一样了。至少在表面上,中国已建立了一套运作的法律系统并通过了许多法律。因此中国当局运用了几个办法绕过了法律而实施了这场大规模的暴力政治运动。

1)在法律系统之外建立了一套新的指挥系统。1999年6月7日,在正式发起迫害法轮功的43天前,江泽民在中央政治局的会议上宣布一个新的领导小组将在中共中央委员会之下建立,用来专门处理法轮功问题。在这个领导小组下建立一个办公室来处理日常事务。这个办公室被称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它更经常的被人称作“610办公室”,因为它是在1999年6月10日建立的。6月10日之后,几乎每一个党的分支,从省一级到区县,都建立了610办公室。610办公室在法律之外运作的权力不是来源于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也没有授权610办公室运作。实际上,610办公室的运作的批准和支持都来源于中国共产党。每个610办公室听命于上一级610办公室,这样层层上到中央610办公室。当地的610办公室也听命于同级的党委。今天中国仍有数千个610办公室还在继续运作 。

2)用已经存在的共产党系统来干扰法律的实施。在中国,司法系统并不独立,它严重的被共产党干扰。政法委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它最经常的被用来暗地里干扰法律机关。中央政法委声称:“中央政法委是党中央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  在中央一级,受中央政法委影响的政府部门包括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在中国各级政府也是同样的设置,每一级的政法委影响着同级政府部门。大部分610办公室设置在政法委内,这使得610办公室拘留和监禁的工作更易于实施。

3)扭曲和非法解释法律并把它用于法轮功。由于不能通过针对某一团体的法律,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就出台了“解释”来弥补这一空缺。“高法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部分(1999年10月8日和9日出台)和第二部分(2001年6月4日出台)就是这样的例子 。但是,从法律角度上讲,这些“解释”是非法的。它们的颁布违反了宪法第36条,也超越了司法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没有解释法律的司法权限。其次,在高法和高检的解释中也没有提及法轮功的名字。相反,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又各自颁布了行政和法外的通知,详细说明怎么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以上提及的两个“解释”运用于法轮功 。

4)内部发行备忘录、文件和通知来进行迫害。大部分迫害的实施是通过标有“机密”或“绝密”的文件。这样的文件可以在任何一级发布,但从各种网上泄露的文件和在政府机关工作的举报人泄露出来的文件来看 ,几乎所有这些文件都来自中共中央或中央610办公室。例如,1999年4月25日和6月7日江泽民的讲话早在迫害开始之前就被中共中央作为内部正式的文件传达。党内的党员和机关通常被指定要学习这样的讲话并执行。最近在2010年,中共中央610办公室内部发行了一个文件。该文件命令发起一个重振洗脑和转化法轮功学员的为期三年的活动 。美国国会和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在分析中发现,这些命令和实施计划出现在中国各级党的机构的网站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更高级别的法律比低级别的法律具有更多的权力 。但是为了迫害法轮功,共产党在实际中反向而行。共产党内部的文件凌驾于法律规定之上,“解释”凌驾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之上,“决定”凌驾于宪法之上。

5)中国刑法第300条被最广泛的用于对法轮功学员控罪,刑期长达18年。在过去12年,成千上万的无辜的法轮功学员都受到这种刑罚。第300条把“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定为犯罪。它不但违背了宪法第36条,而且因各种不同的原因,它也不能合法的用在法轮功身上。正如大陆律师王永航在2008年写给最高检察院的一封公开信中指出,第300条不符合起码的国际法律中关于清晰性和特殊性的标准 。实际的运作中,政府机关在610办公室的授意下控告法轮功修炼者,但他们却从来没有能够合法的证明法轮功修炼者犯下了什么罪。在法庭上也从来没有说明究竟哪一条的法律实施被那些和平的坚持信仰,炼功或传播侵犯人权消息的法轮功修炼者被破坏了。

6)使用现有的法律外系统,包括劳教所、精神病院、新成立的洗脑班,来关押和酷刑折磨法轮功修炼者来关押和酷刑折磨法轮功修炼者。劳教所是1957年公安部成立的用来镇压“反革命”和“右派”的行政处罚。最近的一次更新是,1982年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但是国务院和公安部都没有立法权,劳教所是不被法律认可的系统。任何中国公民都可以被送到劳教所,在不经过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都可被判长达三年的劳教,如果劳教期间“表现不好”的话,三年劳教后还可能被延长一年。劳教所很快成为中共用来迫害法轮功的最方便的工具。中共发现它能很快速有效的惩罚法轮功的修炼者,酷刑折磨他们或关小号,直到他们说不再修炼了。在迫害法轮功之前,有报道说精神病院被用来囚禁异议者,但1999年迫害法轮功之后,精神病院被广泛用来关押法轮功修炼者,这不仅仅是因为法律手续已经不再需要了,而且因为这样做可以在公众眼里进一步边缘化和妖魔化法轮功修炼者。洗脑班是另一个迫害法轮功的系统。这个系统包括在学校,旅馆,老年中心建立的临时拘留中心和所谓的“法律教育中心”。在这些地方法轮功修炼者遭受严重的精神和肉体摧残,他们被强迫放弃信仰并向中国共产党表达忠心。通常法轮功修炼者会被关几个星期,但也会长达几个月或几年。过去12年里,从省一级到社区一级,从地方610办公室到国营企业,洗脑班在各个不同行政级别都有建立 。

7)系统的非法使用酷刑。中共的官员对外总是说他们禁止酷刑。中国已经签署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中国刑法也规定肇事者要被惩罚。实际上,当中共当局面对着上千万法轮功修炼者而想要完成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强迫法轮功修炼者放弃信仰,中共领导人就诉诸于系统的酷刑。虽然很难找到直接的,特别是书面的文件来讲述如何对法轮功修炼者用酷刑,但是,已经有了广泛的证据证明施于肉体的酷刑是被有意的和系统的运用着。在2001年8月,华盛顿邮报的记者John Pomfret 和 Philip Pan 共同写了一篇报道,题目:“酷刑正在施于法轮功;中国有系统的消灭一个团体”。这是西方媒体第一次从中共高层官员那里得到承认:对法轮功实施酷刑是精心设计的策略的一部分。许多的证词以及法轮功学员、人权律师、与法轮功学员关押在一起的普通犯人都目击证实了广泛的经常的在法轮功学员身上使用酷刑。这些酷刑包括电棍电击,酷刑刑具如老虎凳,注射毒针,长期剥夺食物和睡眠。联合国反酷刑特别专员、大赦国际和其他人权组织也报道了中国广泛的对法轮功修炼者使用酷刑。另一方面,按照中国的法律对滥施酷刑者施以惩罚的例子并不多见。而更多见的是一些官员和拘留所因为滥施酷刑得到高转化率而被给予升官和发奖金。
整个这套系统保证了对法轮功修炼者不需要法律。结果就是法官只听从内部文件、秘密备忘录,或者中共官员的电话将法轮功修炼者关进监狱。更糟的是,在许多案子还没有审理,法官还没有见到被告之前,判决就已经定了。在其它的案子中,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法轮功修炼者就被关到劳教所。

反法轮功的策略是怎么样成为其它侵犯人权的基础

由于受迫害的法轮功修炼者人数众多,这个长达12年(还在进行)的对法轮功的迫害,对中国法治的前景的影响是巨大的。而且,中共内部的政治圈子也不可能停止对法轮功的镇压。相反,他们发现把对法轮功的非法迫害用到其它目标身上是很容易的。迫害法轮功的运动已经建立起一套成熟的非法方法去达到想要达到的目标,当局很容易把同样的方法用到其他人身上。在分析最近中共对律师的镇压后,研究中国法律的专家Jerome Cohen (孔杰荣)和美国自由之家研究员Sarah Cook 指出,迫害法轮功修炼者的法外的策略现在正在扩展 。实际上,中共将迫害法轮功的方法用在其它目标上有如下几个方面:

1)扩大使用法外的拘留设施和绑架。多年来法轮功修炼者一直被非法绑架,或者在家中或者在工作场所,没有逮捕证就被非法关押,被没收财产和电脑,不通知任何亲属而被关押。所有这些方法在最近几个月都被用于维权律师和人权活动家身上,例如艾未未。而且,精神病院也越来越多的被用于非法轮功修炼的上访者、强制拆迁的受害者和民间活动家。显然公安部发现这套系统非常有效,以至于在2010年5月,它命令所有的省级公安厅、局都必须有一个自己的精神病院。它甚至规定,“精神病院未经警方同意不得收治正常人。”  此外,臭名昭著的用于关押上万名上访者的临时拘留中心,又被称为“黑监狱”,极有可能是从关押法轮功修炼者的洗脑班演变过来的。洗脑班在黑监狱之前被广泛使用。在1999年和2001年之间被广泛使用的用来防止法轮功修炼者去北京天安门的截访系统,现在被用于上访者。

2)扩大警察的暴行和有罪不罚。这在两方面已经很明显了。第一,人权律师被告知他们所遭受的酷刑就是从酷刑折磨法轮功修炼者那里沿用过来的。2009年高智晟律师在信中记录了他在被关押期间所遭受的酷刑。警察对高智晟律师说:“你是对的,我们酷刑折磨法轮功。。。我们将给你的12道酷刑也是从折磨法轮功那里练过来的,这点可以明白的告诉你。”  律师兼法学教授滕彪在他最近一次被绑架前,在2010年12月,北京警察暗示他们会对滕彪使用对付法轮功的酷刑。这使滕彪感到寒意顺着脊椎往下走。第二,那些因为对付法轮功“有效”而被提拔的官员,他们将把对付法轮功的酷刑用于其他被拘留的人身上,这将产生致命的影响。可能最广为人知的例子是2003年孙志刚被打死。孙被打死的消息被曝光后,民怨沸腾,23名地方官员受到纪律处分 。其中之一就是广州天河区公安局的公安局副局长。法轮功的资料显示这个人对于2002年6月法轮功学员李小晶被迫害致死负有责任。这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酷刑折磨法轮功修炼者致死不但不会被惩罚,责任人还会升官。如果酷刑折磨李小晶致死的警察在当时被惩处,那孙志刚今天可能还活着。

3)把请愿上访者和活动人士冠以法轮功的帽子,这样当局就可以为所欲为。河北日报网络版上发表过一篇名为“最后的上访”的文章。它讲述了一个上访者第四次去北京揭发当地官员的贪污腐败情况。于是县委书记就叫当地中共官员打电话给北京的610办公室,谎称这个上访者是一个带着炸药去北京的法轮功修炼者。北京610接到假消息后,发动警力搜索,最后抓到了那个人,才知道他不是法轮功修炼者。但是当地的县委书记却能用这种办法调动北京610进行搜捕 。这种现象也出现在大规模的民众抗议当地不法官员的事件中。2009年6月湖北省石首市因为一个年轻厨师在一个与当地官员有着深厚关系的旅馆被可疑杀害而爆发了抗议示威,上千防暴警察被派去镇压示威。国家媒体造谣说示威者是受到法轮功煽动暴乱。当地一名居民告诉路透社的记者,“当局通知当地居民说警察镇压的是被取缔的法轮功组织的修炼者。”另外2009年湖北的邓玉娇案,邓是一个旅馆服务员,她杀死了一个要强奸她的官员。去巴东支持她的志愿者也被冠以法轮功修炼者的帽子。在2010年12月,山东济南的政府官员恐吓强制拆迁的受害者,如果他们不接受当局的拆迁赔偿条件,他们将被当作法轮功修炼者或反革命处理 。还有很多类似的例子。地方政府已经学会了,当一个案子和法轮功挂上钩,他们就可以罔顾法律,就可以用酷刑,或其它“特殊手段”来达到他们目的。

结论:在研究中国侵犯人权的案件时,请牢记我们不是和一个有着法律系统但有待完善的国家打交道。我们是在和一个不尊重自己的法律的政权打交道。并且,这个执政党系统的有意的违反法律,设计出各种办法规避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

谢谢大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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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The original webpage with the article has since been deleted. The author has a screenshot on file which is available upon request.

23. 维权网(CHRD):济南槐荫区暴力拆迁:不签协议按法轮功论处January 6, 2011.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weiquanwang_CHRD/browse_thread/thread/296cc65a0f5e31b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