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行天理,再现公道,匡扶人间正义。

关于郑贻春为《大纪元时报》等投稿而被非法判刑的调查报告

2005年8月28日

 

本调查受《大纪元时报》委托而进行。

郑贻春,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辽宁省营口市人,是中国著名的政论作家、自由诗人、学者、东北某大学英语教授。“八九学潮”期间,曾领导沈阳及东北其它地区的学生运动,之后在辽宁省企业经济研究所工作,专门研究经济理论,著有《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纲要》、《中国宪法体制改革纲要》、《王朝循环论》、《论人民政府》等学术著作,其作品《大陆架的命运》、《洗脑时代》已由国家出版社正式出版。同时,他还是海外多家中文媒体的自由撰稿人[1]。

因郑贻春经常在海内外网站上发表政论文章,很多内容是揭露共产党谎言、为法轮功讲话、为六四呐喊的,营口市公安局早在2003年4月15日就对他立案侦察。2004年12月3日,营口市公安局内保(即国内安全保卫支队,一般简称国保支队)把郑贻春抓到辽河宾馆监视居住,罪名是练法轮功,尽管他并不是法轮功学员;2004年12月20日,郑贻春被转送到辽宁省盘锦市第一看守所关押;12月31日,警方正式通知郑贻春的家人郑贻春所犯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并已正式逮捕[2]。

2005年4月26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郑贻春的案件。当天前来参加庭审旁听的有郑贻春的家属、学生、朋友等大约有60-70人。其中公安局政保(即国保)有30多人,还有10多名辽宁省政法委、营口市公安局、检察院的官员,法庭没有作出最终的判决[3]。

2005年7月21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次开庭,重新审理郑贻春案。除了原来的《刑法》105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外,这次又加上了《刑法》106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对郑贻春加重定罪。

根据调查,现将涉案部门和个人及其主要违法行为公布如下(本报告不讨论案例本身的法律问题)

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的介入

郑贻春案中共是做为大案、要案处理的,由辽宁省政法委书记直接向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周永康、罗干汇报。罗干、周永康直接指示辽宁省公、检、法系统对郑贻春的迫害。因此郑贻春被抓捕后,即便是法院开庭审理结束了,但法院不得主导此案[4][5]。

罗干:中央政法委书记
周永康:公安部部长
许永跃:国家安全部部长

辽宁省政法委

辽宁省政法委书记直接向罗干、周永康汇报,并直接接受罗、周指示,布署和指挥辽宁省、营口市“610“办公室和公检法系统对郑贻春的迫害[6]

李峰:辽宁省委政法委书记
宋善云、唐俊杰、朱锦(女):辽宁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营口市政法委

王友三:营口市政法委书记,直接负责郑贻春案[7]
以下为营口市政法委副书记,参与郑贻春案情况待查
任华喜:营口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营口市政法委副书记:钱家金、李闻启(兼营口市“610”办公室主任,2005年8月初因肝硬化死亡。)

营口市政法委执法督察科是郑贻春案的具体承办科室,科长李泽祥[8]

营口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起诉郑贻春的第一个证据是营口市公安局和营口市检察院诱供郑贻春所得的口供。6月20多号,营口市公安局和营口市检察院同时来找郑贻春说:“上面现在准备对你进行宽大处理,你有希望了,挺好一个机会,你要把握住。现在有点事情,希望你配合一下,你要把你原来和大纪元网站一个叫唐青的编辑你们之间是怎样交往的、怎样谈话的、怎样联络的,我们需要你做一个口供。这个事情不会给你本人带来什么不利影响,也不会给其他人带来什么不利影响。”这个没有其它的人证、物证的、根本不成立的、不存在的诱供结果被作为第二次开庭的主要证据向法庭提供。当郑贻春得知这一诱供作为他“犯罪”证据,他已经在法庭上当众翻供[9]。第二份证据是营口市公安局自己给出的一个证明证据,大意是:唐青和郑贻春曾经联系过,他们之间说了几句话,谈到稿费和写文章的问题等等。这是公安机关主观炮制的“证明材料”而不是客观证据[10]。

薛丽红(女):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郑贻春案的公诉人
梅树清: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7月21日的“公开审理”,法院只允许郑贻春的两个弟弟旁听,其余的亲属都被拒之门外。旁听者仅有14人,除了郑贻春两个弟弟外就是辽宁省、营口市政法委书记等官员,美国《时代周刊》记者被拒绝庭审旁听;整个庭审过程郑贻春带的手铐都没解开;庭审中审判长不容许郑贻春陈述事实和为自己申辩。在郑贻春不到十分钟的陈词里,审判长十多次打断郑贻春的自辩,说“你离题太远了,你就针对起诉书的情况说明你的态度。”

金瑞:第一刑事审判庭庭长,郑贻春案主审法官、审判长
杜林奎: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此案由第一刑事审判庭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另两名法官情况待查
庭审记录员(女,详情待查)庭审记录员仅根据当局的需要,选择性的记录庭审。在郑贻春自辩过程中,她绝大多数时间并不记,而其它人说话时,她都记录[11]。

营口市公安局

逮捕郑贻春后,公安人员警告他的家人不要把此事向外界透露,否则对他的案情严重不利[12]。和营口市检察院一起对郑贻春诱供作为起诉证据,营口市公安局自己也炮制了一份证明材料,企图用这份材料证明郑贻春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的文章造成的所谓的恶劣的影响。营口市公安局将非法窃听郑贻春与国外新闻媒体《大纪元时报》编辑唐青(本名黄万青)几年前的私人通话的录音,做为“证据”,指控郑贻春与唐青属于“国内、国际勾结”,并将郑贻春在大纪元上发表作品所获得的稿费作为大纪元网站的“资助”。

营口市公安局国保支队

非法扣押公民邮件和汇款。他们扣押了美国邮寄给郑贻春的100美元的信和80美元的支票[13]。

岳树军:营口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副支队长(负责郑贻春案)[14]
朱良:营口市公安局局长
李子平:营口市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支队长[15]

盘锦市第一看守所、营口看守所

看守所不允许给他送东西,也不允许看望,他有糖尿病药都吃不着。期间换了两个地方,从盘锦到营口看守所[16]。

注:郑贻春被关押的盘锦市看守所就是当年关押张志新的地方,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当年一审判决张志新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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