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行天理,再现公道,匡扶人间正义。

追 查 令-被追查人杨涛-2020(第 0176号)-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里派出所

2020年11月23日
简体字A4版

追 查 迫 害 法 轮 功 国 际 组 织
World Organization to Investigate the Persecution of Falun Gong

杨涛-2020(第 0176号)追查令录音
追  查  令 
2020(第0176号)

被追查人姓名:杨涛
所在单位名称:
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里派出所
职务:警察
涉案相关责任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里派出所所长,石家庄市桥西公安分局局长 刘力军,石家庄市桥西公安分局副局长 李厚明,石家庄市桥西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大队长 刘广利,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检察一部检察官   阎红艳、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检察一部主任 孙云英、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所长 王养峰,石家庄市政法委书记 郭运兴,以及参与此次迫害的涉案相关责任人。  
涉及案情:
你于2020年10月13日,参与非法抓捕、构陷被害人河北省石家庄市法轮功学员李明芳、张凤云和司马静,被害人现在被非法关押。 

法轮功属于信仰范畴,受国际人权法和中国宪法的保护。你的上述迫害行为涉嫌触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六条群体灭绝罪、第七条危害人类罪,同时违反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对被追查人及涉案相关责任人所涉嫌的罪行,进行追踪调查,收集证据;同时向社会上的知情人,广泛搜集上述人员的个人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国内国外的资产信息,以及其它刑事、经济犯罪事实。经调查后,根据《马格尼茨基法案》,将调查结果和信息提交给国际社会和相关国家的政府部门,由他们对其进行民事制裁。所有证据将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时,提交到特别刑事法庭。

本追查令发布 30 天內,如经查证,被追查人及涉案相关责任人停止迫害犯罪,释放被害人,本追查程序将中止。


本追查令发送时间: 2020年11月23日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追查国际)
举报电话:001 347-448-5790;传真:001 347-402-1444
举报邮址:P.O. Box 84,New York, NY 10116,USA
举报网址:https://www.zhuichaguoji.org/node/3387, http://zhuichaguoji.org

附带说明: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简称:追查国际),成立于2003年1月20日,在全球范围内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追查原则是:谁犯罪谁承担,所有在组织、单位、系统名义下所犯罪行最终将落实到个人承担。任何执行“命令”的托词都不能作为豁免的理由,所有参与者必须承担个人罪责。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属于普遍管辖权。国际刑事法庭对于拒绝参加的国家的被告,强制行使管辖权。

案情摘要:
2020年10月13日上午,河北省石家庄市法轮功学员李明芳和张凤云在向当地民众讲述法轮功真相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和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里派出所警察绑架。
2020年10月13日晚上,石家庄市法轮功学员司马静被绑架并非法抄家。
2020年10月16日,三人被非法刑拘。
2020年11月10日下午,东里派出所警察已将非法的批捕建议书报给桥西区检察院案管办,检察一部的阎红艳负责此构陷的案子。
目前,李明芳等三人被非法关押在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涉案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里派出所责任警察           杨涛:13931979762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里派出所所长                          :0311-83024335、0311-83024335
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局长                  刘力军:0311-8518880、18830681217
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副局长               李厚明:0311-85188890、13933831088
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国保大队大队长 刘广利:0311-85188846、15733115533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检察一部检察官     阎红艳:13315130517、0311-68099958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检察一部主任         孙云英:18633831826
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所长                           王养峰:0311-87753009
河北省石家庄市政法委书记                                  郭运兴:0311-86686568
 
 

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