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行天理,再现公道,匡扶人间正义。

追查湖北省赤壁市迫害法轮功学员徐勇、刘晓莲的责任人的通告

2008年9月28日

立即发有关部门(警告相关部门及人员:接到本通告后继续犯罪者,将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追 查国际”全称为“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成立于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旨在帮助和协调国际社会正义力量及刑事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彻底追查迫害法轮功的 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协助受害者将罪犯送上法庭,严惩凶手,警醒世人。本组织从即日起对下述 迫害案立案追查。

追查案由简介:徐 勇,男,30岁左右,湖北省赤壁市蒲纺法轮功学员,原蒲纺集团职工。2000年徐勇到北京上访,途中被赤壁市公安局非法刑事拘留,并被非法关押在赤壁市第 一看守所迫害,后因检查出有病而释放。2000年底,他又因为向人讲清法轮功被迫害真相再次被警察绑架及非法劳教。从劳教所释放后,徐勇就被其所在工作单 位劫持到蒲纺医院精神病科进行迫害。期间,曾被放出来几天,但又被抓回继续非法关押在精神病科迫害,现已失去了知觉。据举报,蒲纺医院精神病专科的医生长 期给被劫持的法轮功学员们注射毒针,强逼他们吃精神药物,否则就在食物中下毒,并不准家属接见。法轮功学员刘晓莲,女,69岁,因修炼法轮功曾多次遭受酷 刑折磨。2002年12月6日,在赤壁市第一看守所遭到以所长邓定生为首的19个警察和犯人同时毒打,刘晓莲的身体被五个人同时向五个方向用力猛拉,当时 她的小便处被撕裂,全身骨骼脱节,其他人又轮班用50斤重的铁链脚镣打她悬空的身体。2004年2月4日,联合国酷刑问题特派专员为刘晓莲发出紧急呼吁。 2004年5月29日,刘晓莲被镇干部和派出所的人抬回了家中。2006年4月,刘晓莲在发法轮功真相资料时,再次被绑架。赤壁市公安局以精神病为借口将 其非法关押在赤壁蒲圻纺织总厂医院精神病专科进行摧残。刘晓莲老人遭受了毒打、毒针注射、灌毒药丸子、高压电、男精神病人污辱等种种迫害,进去不久,曾经 被迫害致不能说话。精神病医院的张宏景主任与赤壁镇政府、派出所做交易,要赤壁镇拿6000元钱来残害老人的生命,并使用高压电击、电针刘晓莲4个小时、 使用毒药灌食、注射吊针不明药物一天一夜,致使刘晓莲整个身体发黑,昏迷了两天两夜。待清醒时人已不能说话,成了哑巴。在两年多的非法关押中,刘晓莲受尽 了精神上和肉体上的百般折磨,全身浮肿,进食困难,生命奄奄一息,在医生确信只能活二十几天的情况下,二零零八年八月警方才将其放回家。老人于二零零八年 十月二十六日被迫害离世。

涉案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湖北省赤壁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熊承鹄,赤壁市公安局政委闵亚光、副局长涂继祥,国保大队张水松;蒲纺医院精神病科主任张宏景,医生韩海沈祖波赤壁市蒲纺集团

中 共自建政以来对中国人民犯下了数不清的罪行,已经民心丧尽。大纪元时报系列社论《九评共产党》问世后引发了中国大陆四千多万人宣布退出中共党(团)组织的 大潮,退出中共人数每天仍以三至六万人的数量持续发展;二零零零年以来中共在中国多数省市设有地下集中营秘密非法关押杀害法轮功学员,从健康正常的法轮功 学员身体上强制摘取心、肝、肾、肺和眼角膜等器官供移植使用,因主要器官被摘除而死亡的法轮功学员尸体被就地焚化灭迹。这种灭绝人性的暴行引起国际社会的 强烈谴责!“赴中国大陆全面调查法轮功受迫害真相委员会”已成立。自二零零三年以来包括江泽民在内的涉嫌参与迫害的中共官员已有三十人在国际上被以“群体 灭绝罪、反人类罪及酷刑罪”正式起诉。二零零五年十月九日“追查国际”全面启动了 “全球监视追踪系统”,涉案凶手和直接责任人会被列入全球监视追踪名单。

“追查国际”从即日起对涉案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全面追查,进 一步核查其犯罪事实。本组织欢迎知情人收集保存上述人员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包括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及其贪污腐败、拥有不法资产及海外资产(无论以 何种方式藏匿转移)的情况,以安全可靠的方式送交本组织。

附件 :禁止酷刑犯入境美国法案”(Anti- Atrocity Alien Deportation Act):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美国总统布什在华盛顿签署法案,授权司法部追踪那些犯有战争罪、酷刑、群体灭绝罪、迫害宗教信仰,以及侵犯人权的外国 人,限制其入境或将其驱除出境。根据新的法案,曾经酷刑折磨他人者、犯下群体灭绝罪行者,以及迫害宗教信仰者,不准此种人入境,或将其从美国驱逐。法案还 包括(1)在国外参与实施酷刑和杀人的外国人;(2)“群体灭绝”和“特别严重侵犯宗教信仰自由”者。美国移民归化法第212(a)(2)(G) 条规定,外国政府官员在过去的两年中从事参与严重违反宗教自由的行为,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属和子女不得进入美国。

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