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行天理,再现公道,匡扶人间正义。

追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迫害依法诉江的法轮功学员王亚萍的责任人的通告

2017年10月3日
简体字A4版

自1999年7月以来,辽宁省沈阳市公、检、法、司和“610”系统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群体灭绝性迫害,司法系统作为执法机构,公然剥夺公民的信仰权利,非法抓捕、关押、酷刑虐待、庭审、无罪判刑,造成众多法轮功学员致伤、致残、致死。特别是警察等执法人员公开犯罪。本组织从即日起对下述迫害案立案追查。

追查案由简介:辽宁省沈阳市法轮功学员王亚萍(女,61岁,退休前是沈阳铁路局沈阳站售票处职工)因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投递起诉江泽民的诉状,于2015年10月20日晚上8点多在家中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国保大队5名警察非法抓捕到和平区太原派出所,警察威胁她说:撤诉(起诉江泽民)就放人,不撤诉判3年,这是上面新下的文件。王亚萍被非法关押在沈阳市看守所,并于11月27日被非法批捕。之后,和平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太原派出所伙同和平区检察院非法起诉了王亚萍。2016年3月16日下午,和平区法院对王亚萍非法开庭。法庭上,法官马洪宇称王亚萍“写信诬告国家领导人”,她“破坏法律实施”。王亚萍的律师当庭指出:控告江泽民符合宪法规定,此行为没有破坏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至今,无任何法律条文规定炼法轮功是违法的。在中国修炼法轮功是完全合法的。但王亚萍仍被和平区法院非法判刑2年。2016年6月16日,王亚萍上诉到沈阳市中级法院。沈阳市中级法院拒绝了王亚萍家人和律师二审开庭的要求,以没有新内容为由,不开庭判决,非法维持原判。2016年9月22日,沈阳市中级法院电话通知王亚萍的家属,去取沈阳市中级法院对王亚萍维持一审原判的判决书。2016年12月28日,家属去看守所探视王亚萍,看守所人员表示王亚萍已于12月27日被转到辽宁省女子监狱入监队。家属又到女子监狱,狱警称1个月以后才能让家属见王亚萍。王亚萍后被非法关押在辽宁省女子监狱九监区四小队,2017年10月19日是王亚萍冤狱期满日。

涉案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辽宁省沈阳市委政法委书记常明,沈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610办公室”主任董开德;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局长赵秀海,国保大队大队长万柏昌,副大队长刘洋,立卷人于翱王加旭;和平区太原派出所所长付卉,警察于军阳严德焕于智弘苏相阳管修信张瑞勇;和平区检察院检察长周伟;和平区法院院长李清杰,审判长马洪宇,审判员薛思林,书记员郑萍,陪审员戴振英郑琦王为王凯化王丹妮;沈阳市中级法院院长周维远,主审法官袁俊峰,审判员洪淳,审判员魏冬梅,书记员张九超;辽宁省沈阳女子监狱监狱长贾福军(原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副狱长徐敏(女),政委房淑霞(女);沈阳市造化第一看守所。

我们的原则是:谁犯罪谁承担、集体组织犯罪个人承担、教唆迫害与直接迫害同罪。根据这一原则,所有在组织、单位、系统名义下所犯的罪行最终将落实到个人承担。上述有关责任人将被彻底追查,并被绳之以法。

迫害法轮功是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与纳粹战犯同罪,任何执行命令的托词不能作为豁免的理由,所有参与者必须承担个人责任。自首坦白、弃暗投明、举报他人罪恶、争取立功赎罪,是唯一的出路!

“追查国际”全称为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成立于2003年1月20日,旨在帮助和协调国际社会正义力量及刑事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彻底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协助受害者将罪犯送上法庭,严惩凶手,警醒世人。

附件 1 :“禁止酷刑犯入境美国法案”(Anti-Atrocity Alien Deportation Act):2004年12月17日美国总统布什在华盛顿签署法案,授权司法部追踪那些犯有战争罪、酷刑、群体灭绝罪、迫害宗教信仰,以及侵犯人权的外国 人,限制其入境或将其驱除出境。根据新的法案,曾经酷刑折磨他人者、犯下群体灭绝罪行者,以及迫害宗教信仰者,不准此种人入境,或将其从美国驱逐。法案还 包括(1)在国外参与实施酷刑和杀人的外国人;(2)“群体灭绝”和“特别严重侵犯宗教信仰自由”者。美国移民归化法第212(a)(2)(G) 条规定,外国政府官员在过去的两年中从事参与严重违反宗教自由的行为,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属和子女不得进入美国。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
World Organization to Investigate the Persecution of Falun Gong

电话:1-347-448-5790;传真:1-347-402-1444;
邮信地址:PO.Box 84,New York,NY 10116
网址:http://www.zhuichaguoji.org/http://www.upholdjustice.org/

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