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行天理,再现公道,匡扶人间正义。

对福建省女子监狱监狱长陈雪娣、林燕等不法官员的追查通告

2004年7月11日

此通告立即发往福建省女子监狱

对福建省女子监狱监狱长陈雪娣、林燕等不法官员的追查通告

(FJ-0009 )  2004 711

福建省女子监狱(即福州女子监狱,省第一监狱)监狱长陈雪娣、狱警队长林燕、副队长林添鸿、中队长林翠红、狱警陈红等相关管教人员追随江泽民犯罪集团,以嘉奖、减刑为诱饵唆使犯人对非法关押于福州省女子监狱的法轮功学员公开施暴、滥用刑具、肆意虐待、逼迫超负荷干活,长期不让睡觉,逼迫写保证书放弃信仰,在精神和肉体上进行双重折磨。经查实,多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伤致残。

本组织根据“彻底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的追查原则,对在迫害罪行中涉嫌负有主要责任、犯有严重罪行的人员进行追查,下面是第一批追查对象及其部分犯罪事实:

陈雪娣(监狱长):省女子监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总指挥。把法轮功学员集中到招待所进行七天七夜的迫害,把各中队最凶狠的刑事犯集中起来,对法轮功学员殴打体罚,极其残忍。这些打手有:刘建华(贪污公款几百万被判死缓),周敏郑琛(判十几年重刑经济犯),汪玉琼(被判无期徒刑的毒品犯),还有经济犯刘卫芳薛丽梅李德翠等等。他们在陈雪的指使纵容下,在监狱里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而且因此立功受奖并获减刑。

林燕(16队狱警队长)、林添鸿(16队狱警副队长):以嘉奖、减刑为诱饵唆使犯人苏璟瑄施素媛及同号房的一些罪犯残酷的折磨法轮功学员王磊。

林翠红(中队长):指使警察陈红用酷刑折磨法轮功学员张花玉,用电棍电击张花玉的嘴巴、耳朵、脸,造成张花玉满脸疤痕,脸部扭曲变形,晚上又把奄奄一息的张花玉用吊铐铐起来,挂在半空。

以上所有参与福州女子监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人,已触犯了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238条非法拘禁罪,239条绑架罪,246条侮辱罪,诽谤罪,247条刑讯逼供罪,397条滥用职权罪。鉴于此,“追查国际”从即日起,对他们进行立案追查,进一步核查其犯罪事实,同时将已经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提交给国际法庭、人权组织和各国政府,并对其参与迫害法轮功的违法行为进行起诉和曝光,根据“迫害信仰自由的外国官员及配偶和子女不得进入民主国家”的有关法案(见附件),将其犯罪记录递交各国海关和移民部门备案。

鉴于一部分狱警及罪犯都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对法轮功的迫害,无论是主动参与还是被动执行,都事实上犯下了伤害罪、暴力罪、诽谤罪等各种罪行。作为上级主管及事件知情人,下列人员被列为重要调查取证对象:李美兰(监狱政委) 、章爱华(大队长) 柯萌(劳政科)。

本组织欢迎知情人收集并保存上述人等迫害法轮功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包括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及其贪污腐败、拥有不法资产尤其海外资产的情况,在适当的时机以安全可靠的方式送交本组织。有条件的可以带到国外邮寄给我们。中国实行网络、电信监控,请您注意安全。本组织将对您的正义之举给与特别的感谢和嘉奖。

对于因受蒙蔽或胁迫而曾经参与迫害的人员, 如果证实已经悔过且已停止迫害, ?积极主动配合本组织的追查行动, 有立功表现者, 本组织将酌情考虑免于对其进一步的追查和起诉。

“追查国际”全称为“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成立于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追查国际”旨在帮助和协调全球的社会正义力量及刑事机构,在全球范围内追查一切参与迫害法轮功的责任人,协助受害者将罪犯送上法庭,严惩凶手,警醒世人。

福州女子监狱恶性迫害案例:

案例1,王磊,60多岁,教授,被非法判刑,入狱后受尽了种种非人的折磨,被罚洗厕所、通宵加班、连续几天几夜的罚站、站得两腿至今仍浮肿,疼痛难忍,吃不饱饭,几乎每餐饭吃不到一半,一巴掌被打得碗落地,牙、鼻血喷流,长年处于饥饿状态。迫害严重的一例是,在她上厕所时,罪犯就把她拉起来,连裤子也不让穿,直接拖到号房去打,她常被打得昏死过去。又被强灌不明药汤或其它有害物质。有时,待她一熟睡,歹徒们就把她衣服扒光,往死里打,无耻的用夹子夹她乳头,拔光她阴毛。苏璟瑄施素媛两罪犯用牙齿咬她,咬烂后,再涂抹上辣椒水,使王磊撕肝裂胆的痛苦呼喊。

案例2,张花玉,2003年3、4月期间的某天,被非法关押在此地的漳州法轮功学员张花玉向监狱有关领导反应连续3天3夜加班工作的情况,被中队长林翠红指使警察陈红用电棍电击张花玉的嘴巴耳朵脸,晚上又把奄奄一息的张花玉用吊铐铐起来,挂在半空,还诬蔑她“练疯了”。长期强烈的电击造成张花玉满脸疤痕,脸部扭曲变形,惨不忍睹。

案例3. 左秀云,40多岁,幼儿教师,2001年3月因讲真象被非法判刑三年半。初到女子监狱四中队就被罚站几天几夜,接着就被带到招待所毒打,由监狱长陈雪娣亲自主持,把狱中凶恶的罪犯召集去连续毒打她,她几次被打得昏迷不醒。恶警又连续几日几夜的逼迫她干活,不让她睡觉,叫她拔海绵片,她手拔得肿烂了,恶警仍逼她干活,甚至残忍的不准她上厕所,左秀云因此昏迷过去,被送到建新劳改医院抢救,连医生都说会出现生命危险,怎么能这样折磨人。

福州女子监狱的非法迫害:

所有被非法关押在此的法轮功学员都遭受了各种各样的迫害,如:几天几夜的罚站,不准说话,犯人可以对法轮功学员随意打骂、体罚。强迫法轮功学员在监狱里超负荷干活,每天早上6:00-6:30出工,有时候凌晨4:00出工,夜里12:00收工,经常收工后还要干手工活2-3小时,每天只能睡1-2小时的觉。对绝食抗议的法轮功学员,狱警残忍的采用非人道的灌食方法继续迫害。激发刑事犯对法轮功学员的仇恨,利用监狱的卫生评鉴等级,凡是法轮功学员待过的号房定为最差,犯人拿不到嘉奖,直接影响犯人的减刑,从而达到将仇恨转嫁对法轮功学员的仇恨,从而使犯人残忍地折磨法轮功学员。把坚定的法轮功学员集中到招待所,由监狱长陈雪娣领头集中各中队最凶狠的刑事犯,对法轮功学员进行七天七夜的迫害,殴打体罚,法轮功学员常被这伙刑事犯毒打折磨昏迷过去,甚至迫害致残。

 

・  江泽民及其追随者在多国被起诉(含法庭已经宣判罪行成立的诉讼)

 

被告

起诉地点

起诉时间

被告罪行

江泽民、曾庆红、罗干

北京

2000年8月29日

违反国家宪法

江泽民、曾庆红、罗干

联合国

2002年10月17日

酷刑迫害法轮功

江泽民

美国

2002年10月22日

酷刑罪、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

江泽民、罗干、李岚清

比利时

2003年8月20日

酷刑罪、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

江泽民、罗干

西班牙

2003年10月15日

酷刑罪、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

江泽民、罗干、李岚清

台湾

2003年11月17日

酷刑罪、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

江泽民等16名中国官员

德国

2003年11月21日

酷刑罪、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

江泽民

海牙国际法庭

2003年11月26日

酷刑罪、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

江泽民、罗干

韩国

2003年12月26日

酷刑罪、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

罗干

冰岛、芬兰、亚美尼亚、摩尔多瓦

2003年9月8,11,16,18日

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

周永康(公安部长)

美国

2001年8月27日

酷刑虐待、非法监禁、反人类罪

李岚清

法国

2002年12月4日

酷刑罪

刘淇、夏德仁

美国(法庭已经宣判罪行成立)

2002年2月7日

滥施酷刑、残忍、反人类罪行

赵志飞(湖北610头目)

美国(法庭已经宣判罪行成立)

2001年7月17日

非法致死、酷刑、反人类罪

吴官正

塞浦路斯

2003年10月27日

非法致死、酷刑、反人类罪

潘新春(中领馆副领事)

加拿大(法庭已经宣判罪行成立)

2003年8月1日

诽谤罪

孙家正(文化部部长)

法国

2004年1月28日

煽动屠杀和迫害罪

《华侨时报》

加拿大

2001年11月1日

诽谤和煽动仇恨

《星岛日报》

加拿大

2001年12月19日

诽谤、过失及煽动仇恨

《侨报》《星岛日报》

美国

2002年5月23日

挑起仇恨和诽谤

王渝生(“中国反邪教协会”理事)

瑞士日内瓦

2004年4月16日

酷刑罪和群体灭绝罪

薄熙来(原辽宁省省长)

美国

2004年4月22日

“酷刑罪、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

王太华(安徽省委书记)

美国

2004年5月24日

种类灭绝罪、反人类罪及酷刑罪

王旭东(前河北省委书记委书记)

美国

2004年6月21日

种类灭绝罪、反人类罪及酷刑罪

・  江泽民等45名迫害法轮功的中共官员被加拿大皇家骑警列入监视名单

加拿大皇家骑警已经将江泽民、罗干、李岚清、刘淇、王茂林、刘京等中共首脑、“610”负责人,省政府官员薄熙来、闻世震和沈阳市马三家劳教所官员苏境、万家劳教所官员史英白等不法人员列入监视名单。截止1月底,已有45名各级中共党委、“610”负责人、政府官员和劳教所不法人员被列入加拿大皇家骑警的监视名单之中。这些人如试图进入加拿大,即会受到调查,结果可导致被拒绝发放签证、或被禁止入境,甚至会因其犯下的“反人类罪”在加拿大遭到起诉。「追查国际」已经收集到更多参与迫害的人员名单和证据。提交45人名单只是行动的开始,有关部门已经准备接受更多的名单。

・  江泽民等102名迫害法轮功的主要责任人名单已提交美国政府

2004年3月9日,「法轮功之友」和「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向美国政府提交了包括江泽民、罗干、刘京、周永康、李岚清、王茂林等102名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主要责任人名单,要求美国政府禁止这些人员入境美国。美国移民归化法第212(a)(2)(G)条规定,外国政府官员在过去的两年中从事参与严重违反宗教自由的行为,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属和子女不得进入美国。

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