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行天理,再现公道,匡扶人间正义。

追查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公安局迫害法轮功学员卢玉华及子女的责任人的通告

2014年11月17日
简体字A4版

自1999年7月以来,湖北省公、检、法、司和“610”系统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群体灭绝性迫害,司法系统作为执法机构,公然剥夺公民的信仰权利,非法抓捕、关押、酷刑虐待、庭审、无罪判刑,造成众多法轮功学员致伤、致残、致死。特别是警察等执法人员公开犯罪,其性质已黑社会化。本组织从即日起对下述迫害案立案追查。

追查案由简介:法轮功学员卢玉华,女,56岁,家住湖北省通城县沙堆镇沙堆村十九组。她有1子2女,3人均是法轮功学员。自1999年7月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卢玉华被多次非法抄家,她本人被非法抓捕3次,儿子吴志敏被非法抓捕7次,并被非法剥夺高考资格,大女儿吴荣荣、小女儿吴雪艳也各自被非法抓捕1次。其中儿子被非法劳教1年半,大女儿被非法劳教1年,全家经济损失达数万元,身心受到严重伤害。2001年农历2月,卢玉华与同村3位法轮功学员被沙堆镇派出所警察李大成、万勇、胡老三等人绑架到沙堆派出所,后被转到沙堆法庭非法关押1星期,家也被非法查抄。卢玉华获释后仅1天,又被通城县国保大队李英灿、张定二、杨雄等人绑架到拘留所非法关押100多天,期间,卢玉华被多次野蛮灌食。当时卢玉华正在通城县一中读高三的儿子吴志敏也被劫持到通城县拘留所非法关押,并遭野蛮灌食,后又被转到通城县看守所非法关押。其时正值高考,吴志敏被非法剥夺了参加考试的资格。几个月后,吴志敏被非法劳教1年半。他因在看守所被折磨得很严重,身体状况不佳,劳教所拒收。他又被押回通城县看守所无限期关押,直到被迫害得全身瘫痪,奄奄一息,才由犯人驮出看守所交给家人,家属还被通城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非法勒索3,000多元。2002年正月,吴志敏从看守所出来后身体尚未恢复,走路都很困难的情况下,又被沙堆派出所胡老三与万勇等人绑架到县第一看守所非法关押10多天。2002年初,卢玉华大女儿吴荣荣在广东打工期间被非法抓捕到深圳市宝安看守所关押,1个月后被送到广东省三水劳教所非法劳教1年。期间,吴荣荣遭受了“洗脑”迫害。卢玉华的小女儿吴雪艳2004年9月在深圳平湖镇礼品厂打工期间,被平湖派出所警察劫持到到当地拘留所非法关押15天。2006年,吴雪艳的家又被通城县四庄乡政府与派出所警察非法查抄。

涉案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原政法委书记、原公安局局长饶杰,国保大队警察李英灿、张定二、黎成刚、吴海、潘少明、李文强、杨雄;通城县沙堆镇派出所所长李大成,警察万勇、胡老三;通城县看守所所长刘兴志、陈高峰(原任);通城县四庄乡政府;广东省深圳市宝安看守所关押;广东省三水劳教所;深圳市平湖派出所。

我们的原则是:谁犯罪谁承担、集体组织犯罪个人承担、教唆迫害与直接迫害同罪。根据这一原则,所有在组织、单位、系统名义下所犯的罪行最终将落实到个人承担。上述有关责任人将被彻底追查,并被绳之以法。

迫害法轮功是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与纳粹战犯同罪,任何执行命令的托词不能作为豁免的理由,所有参与者必须承担个人责任。自首坦白、弃暗投明、举报他人罪恶、争取立功赎罪,是唯一的出路!

“追查国际”全称为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成立于2003年1月20日,旨在帮助和协调国际社会正义力量及刑事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彻底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协助受害者将罪犯送上法庭,严惩凶手,警醒世人。

附件 1 :“禁止酷刑犯入境美国法案”(Anti-Atrocity Alien Deportation Act):2004年12月17日美国总统布什在华盛顿签署法案,授权司法部追踪那些犯有战争罪、酷刑、群体灭绝罪、迫害宗教信仰,以及侵犯人权的外国 人,限制其入境或将其驱除出境。根据新的法案,曾经酷刑折磨他人者、犯下群体灭绝罪行者,以及迫害宗教信仰者,不准此种人入境,或将其从美国驱逐。法案还 包括(1)在国外参与实施酷刑和杀人的外国人;(2)“群体灭绝”和“特别严重侵犯宗教信仰自由”者。美国移民归化法第212(a)(2)(G) 条规定,外国政府官员在过去的两年中从事参与严重违反宗教自由的行为,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属和子女不得进入美国。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
World Organization to Investigate the Persecution of Falun Gong

电话:1-347-448-5790;传真:1-347-402-1444;
邮信地址:PO.Box 84,New York,NY 10116
网址:http://www.zhuichaguoji.org/http://www.upholdjustice.org/

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