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行天理,再现公道,匡扶人间正义。

追查山东省蒙阴县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责任人的通告

2007年5月17日

立即发有关部门(警告相关部门及人员:接到本通告后继续犯罪者,将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追查国际”全称为“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成立于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旨在帮助和协调国际社会正义力量及刑事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彻底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协助受害者将罪犯送上法庭,严惩凶手,警醒世人。本组织从即日起对下述迫害案立案追查。

追查案由简介: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以来山东省蒙阴县“六一零”办公室、桃墟镇、派出所等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对法轮功学员任意非法抓捕、关押、强制洗脑,非法劳教、判刑,致使无数的家庭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至今该县至少有十一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一人被迫害致残,两人被迫害致精神失常,几十人被非法关押。其迫害手段包括:警察对法轮功学员用棍子残暴毒打,打到血肉模糊、惨不忍睹的躺在地上;非法抢夺身上财物;非法关押,并一直给戴着几十斤的脚镣;向法轮功学员的家人强行勒索金钱;冬天强行脱光衣服,用手摁在水泥地板上等等。二零零五年蒙阴县“六一零”办公室还整理印刷了所谓的《中共蒙阴县委“六一零”办公室工作情况》,概括总结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以来对法轮功的迫害情况,包括组织实施、设备资金投入、转化洗脑等等。文字分为前言、法轮功概况、工作情况三部份。“六一零”办公室人员自述:“几年来,先后破坏(法轮功)资料点和聚集点四十多个,抓捕法轮功人员六百余人次,判刑四十余人次(最长达四十年),劳教一百余人次,治安拘留八百余人次。对法轮功人员严防死控,堵截法轮功三千余人次……几年来共收缴法轮功书籍四万八千余册,宣传材料五十六万余份,各种布帘四千五百余幅,音响制品四万余套,录音机喇叭等对象三千余件,汽车、手机、计算机等二百余部件”。“六一零”办公室还进行诽谤宣传,“一是组建了一百二十余人的宣讲团,先后到四百多个村居和部门诬蔑法轮功?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定期诽谤法轮功达二百余期次,同时将攻击法轮功的三十余块八十余平的展板巡回展出一百五十余次;三是在农村和中、小学校广泛开展攻击法轮功的活动达一百六十余场次。”

涉案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山东省蒙阴县中共县委书记张广敬,县长郑金启,副书记朱崇宝,政法委书记刘贤军,蒙阴县“六一零”办公室主任崔华东。蒙阴县检察院公诉人张秀婷公茂侠,蒙阴县法院审判长葛文波。蒙阴县公安局“六一零”办公室分管局长李培玉、主任张勇、刑警队王伟。桃墟镇党委书记刘元德,桃墟镇副镇长莫光利,桃墟镇“六一零”办公室主任石运端,人员王兆洋,桃墟镇派出所所长伊永涛、副所长李长祥。桃墟镇前城村支部书记张元贵,桃墟镇类家水营村党支部书记类维干,桃墟镇石家水营村支部书记杨传明,东团埠村党支部书记石运磊,垛庄派出所所长孙良山、副所长宋增强,垛庄“六一零”负责人赵海涛(前任)、李广(现任)。

中共自建政以来对中国人民犯下了数不清的罪行,已经民心丧尽。大纪元时报系列社论《九评共产党》问世后引发了中国大陆二千多万人宣布退出中共党(团)组织的大潮,退出中共人数每天仍以三至五万人的数量持续发展;二零零零年以来中共在中国多数省市设有地下集中营秘密非法关押杀害法轮功学员,从健康正常的法轮功学员身体上强制摘取心、肝、肾、肺和眼角膜等器官供移植使用,因主要器官被摘除而死亡的法轮功学员尸体被就地焚化灭迹。这种灭绝人性的暴行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赴中国大陆全面调查法轮功受迫害真相委员会”已成立。自二零零三年以来包括江泽民在内的涉嫌参与迫害的中共官员已有三十人在国际上被以“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及酷刑罪”正式起诉。二零零五年十月九日“追查国际”全面启动了 “全球监视追踪系统”,涉案凶手和直接责任人会被列入全球监视追踪名单。

“追查国际”从即日起对涉案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全面追查,进一步核查其犯罪事实。本组织欢迎知情人收集保存上述人员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包括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及其贪污腐败、拥有不法资产及海外资产(无论以何种方式藏匿转移)的情况,以安全可靠的方式送交本组织。

附件 :禁止酷刑犯入境美国法案”(Anti-Atrocity Alien Deportation Act):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美国总统布什在华盛顿签署法案,授权司法部追踪那些犯有战争罪、酷刑、群体灭绝罪、迫害宗教信仰,以及侵犯人权的外国人,限制其入境或将其驱除出境。根据新的法案,曾经酷刑折磨他人者、犯下群体灭绝罪行者,以及迫害宗教信仰者,不准此种人入境,或将其从美国驱逐。法案还包括(1)在国外参与实施酷刑和杀人的外国人;(2)“群体灭绝”和“特别严重侵犯宗教信仰自由”者。美国移民归化法第212(a)(2)(G) 条规定,外国政府官员在过去的两年中从事参与严重违反宗教自由的行为,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属和子女不得进入美国。

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