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行天理,再现公道,匡扶人间正义。

追查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迫害法轮功学员侯巧珍、张培英的责任人的通告

2018年6月9日
简体字A4版

自1999年7月以来,河北省邯郸市公、检、法、司和“610”系统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群体灭绝性迫害,司法系统作为执法机构,公然剥夺公民的信仰权利,非法抓捕、关押、酷刑虐待、庭审、无罪判刑,造成众多法轮功学员致伤、致残、致死。特别是警察等执法人员公开犯罪。本组织从即日起对下述迫害案立案追查。

追查案由简介:2018年5月16日下午,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女性法轮功学员侯巧珍和张培英在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附近向民众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时,被不明真相人举报,被复兴区彭家寨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当晚,彭家寨派出所所长刘志强带人闯入张培英家中非法抄家。5月23日,刘志强又带人到侯巧珍家非法抄家。目前,侯巧珍、张培英被非法关押在邯郸市第三看守所。在看守所,张培英因不配合看守所的无理要求,警察把她关进单间迫害。构陷侯巧珍、张培英的案卷材料已经被送到邯郸市复兴区公安分局,复兴区分局正在研究是否送检察院批捕。法轮功学员侯巧珍,77岁,退休教师。自1999年7月20日,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侯巧珍因不放弃修炼法轮功,曾被非法抓捕、非法劳教、非法判刑。2000年10月侯巧珍去北京上访,以自己亲身经历说明修炼法轮功后多种疾病痊愈,为国家节省了医疗费,却被非法抓捕。侯巧珍被押回邯郸市后,被送到石家庄非法劳教1年。在劳教所非法关押期间,侯巧珍遭受强行按手印、暴打、不准睡觉,强行“洗脑”等迫害。2008年5月30日,邯郸市丛台区公安分局联同和平派出所警察闯入侯巧珍家中,非法抄家,抄走电脑、电视机、DVD放映机及侯巧珍积攒10000多元现金。随后将侯巧珍非法关押到邯郸市第一看守所。2009年初,侯巧珍被邯郸市丛台区法院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判刑3年,同年5月18日被非法关押到石家庄女子监狱迫害。详见追查通告《追查河北省邯郸市迫害法轮功学员侯巧珍的责任人的通告》https://www.zhuichaguoji.org/node/2325

案主位和任人河北省邯郸市政法委书记周国江(原任),邯郸市防范办主任李晓蒲、曹志霞(原任);邯郸市复兴区公安分局局长张海波牛胜民(原任),国保大队长齐荣国(负责此案);复兴区彭家寨派出所所长刘志强,副所长韩生有,警察董建平李晨涛王文强王大虎;2009年侯巧珍被非法判刑案责任人:邯郸市中级法院院长许光伟(原任),二审法官苏军良;邯郸市丛台区法院院长王晓平 (原任),法官鞠志强(一审法官),代审员白海涛,陪审员李文英,书记员周妍;邯郸市丛台区区检察院检察长白新柱(原任,公诉人郝雪芹;邯郸市第三看守所政委崔树军。

我们的原则是:谁犯罪谁承担、集体组织犯罪个人承担、教唆迫害与直接迫害同罪。根据这一原则,所有在组织、单位、系统名义下所犯的罪行最终将落实到个人承担。上述有关责任人将被彻底追查,并被绳之以法。



迫害法轮功是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与纳粹战犯同罪,任何执行命令的托词不能作为豁免的理由,所有参与者必须承担个人责任。自首坦白、弃暗投明、举报他人罪恶、争取立功赎罪,是唯一的出路!



“追查国际”全称为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成立于2003年1月20日,旨在帮助和协调国际社会正义力量及刑事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彻底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协助受害者将罪犯送上法庭,严惩凶手,警醒世人。



附件 1 :“禁止酷刑犯入境美国法案”(Anti-Atrocity Alien Deportation Act):2004年12月17日美国总统布什在华盛顿签署法案,授权司法部追踪那些犯有战争罪、酷刑、群体灭绝罪、迫害宗教信仰,以及侵犯人权的外国人,限制其入境或将其驱除出境。根据新的法案,曾经酷刑折磨他人者、犯下群体灭绝罪行者,以及迫害宗教信仰者,不准此种人入境,或将其从美国驱逐。法案还包括(1)在国外参与实施酷刑和杀人的外国人;(2)“群体灭绝”和“特别严重侵犯宗教信仰自由”者。美国移民归化法第212(a)(2)(G) 条规定,外国政府官员在过去的两年中从事参与严重违反宗教自由的行为,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属和子女不得进入美国。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
World Organization to Investigate the Persecution of Falun Gong

电话:001-347-448-5790;传真:001-347-402-1444;
邮信地址:PO.Box 84,New York,NY 10116,USA
网址:http://www.zhuichaguoji.orghttp://www.upholdjustice.org

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