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行天理,再现公道,匡扶人间正义。

追 查 令-被追查人张磊--2021(第177号)- 天津市南开区法院

2021年9月5日

追 查 迫 害 法 轮 功 国 际 组 织
World Organization to Investigate the Persecution of Falun Gong

张磊--2021(第177号)追查令录音
追  查  令 
2021(第177号)

被追查人姓名:张磊
 所在单位名称:
中国天津市南开区法院
职务:法官
涉案相关责任人:天津市南开区法院院长 刘金洪,南开区检察院检察长 韩鲁红,检察官 付鹏飞,检察官助理 王国统,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万兴派出所所长 金杰,南开分局局长 赵年伏,国保支队队长,南开区政法委书记 李瑞清,以及参与此次迫害的其他涉案相关责任人。  
涉及案情:
你于2021年4月以来,参与构陷、非法庭审被害人天津市南开区法轮功学员王英、张惠芳,被害人现在面临再次被非法庭审。 
 

法轮功属于信仰范畴,受国际人权法和中国《宪法》的保护。你的上述迫害行为涉嫌触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六条群体灭绝罪、第七条危害人类罪,同时违反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对被追查人及涉案相关责任人所涉嫌的罪行,进行追踪调查,收集证据;同时向社会上的知情人, 广泛搜集上述人员的个人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国内国外的资产信息,以及其它刑事、经济犯罪事实。经 调查后,根据《马格尼茨基法案》,将调查结果和信息提交给国际社会和相关国家的政府部门,由他们对 其进行民事制裁。所有证据将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时,提交到特别刑事法庭。

本追查令发布30天內,如经查证,被追查人及涉案相关责任人停止迫害犯罪,本追查程序将中止。


本追查令发送时间: 2021年9月5日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追查国际)
举报电话:001 347-448-5790;传真:001 347-402-1444
举报邮址:P.O. Box 84,New York, NY 10116,USA
举报网址:https://www.zhuichaguoji.org/node/3387, http://zhuichaguoji.org

附带说明: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简称:追查国际),成立于2003年1月20日,在全球范围内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追查原则是:谁犯罪谁承担,所有在组织、单位、系统名义下所犯罪行最终将落实到个人承担。任何执行“命令”的托词都不能作为豁免的理由,所有参与者必须承担个人罪责。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属于普遍管辖权。国际刑事法庭对于拒绝参加的国家的被告,强制行使管辖权。

案情摘要:
2020年1月19日,天津市南开区法轮功学员王英、张慧芳因向民众讲述法轮功真相被网格员举报。
2020年3月30日,王英和张慧芳被南开分局万兴派出所警察绑架,并被非法抄家,被抢走法轮功书籍、电脑、打印机等私人物品。
次日,俩人被勒索2000元后放回家。
2020年11月,王英、张慧芳被构陷的案卷被移送到南开区检察院。
2021年4月26日,南开区法院第一次非法庭审王英、张慧芳。
南开区法院预谋于2021年9月6日,再次非法庭审二人。

涉案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
天津市南开区法院法官                            张磊:022-83615668、83615592、83615593
天津市南开区法院院长                        刘金洪:18522675181
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检察长                 韩鲁红:13612165113、022-23310809
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检察官                 付鹏飞:022-27252000、27347337、27347334
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王国统:022-27252000、27347337、27347334
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万兴派出所所长   金杰:13920363525、022-27601588、27419750
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局长                  赵年伏:13920202618、022-27601110、27601111、27601588、27601819、27341296
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国保支队队长             :022-27601135、27355957
天津市南开区政法委书记                     李瑞清:13602187178、022-27586129、27586786、27586848、27586752、27586061

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