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行天理,再现公道,匡扶人间正义。

追查辽宁省女子监狱、锦州监狱等迫害法轮功学员王洪斌、刘俊鹭夫妇的责任人的通告

2017年8月22日
简体字A4版

自1999年7月以来,辽宁省大连市公、检、法、司和“610”系统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群体灭绝性迫害,司法系统作为执法机构,公然剥夺公民的信仰权利,非法抓捕、关押、酷刑虐待、庭审、无罪判刑,造成众多法轮功学员致伤、致残、致死。特别是警察等执法人员公开犯罪。本组织从即日起对下述迫害案立案追查。

追查案由简介:2000年2月初,大连市法轮功学员王洪斌、刘俊鹭夫妇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炼功时被警察非法抓捕,之后王洪斌被劫持到黑龙江非法劳教;刘俊鹭被大连驻京办事处劫持到大连市戒毒所11天,勒索2,000多元。2000年5月,刘俊鹭等人又去北京天安门金水桥向民众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被非法抓捕到大连市戒毒所12天,被勒索6,000多元,没有任何收据。2001年5月,王洪斌在黑龙江九三火车站被非法抓捕,之后被非法劳教。2001年9月,王洪斌被大连市警察非法抓捕,之后被非法判刑13年,非法关押在辽宁省锦州监狱。2001年7月26日,刘俊鹭等人被非法抓捕到西岗公安分局并抄家,抄走了复印机、法轮功书籍、手机及现金约20,000元等财物。2001年7月28日,刘俊鹭被劫持到大连市看守所。2002年8月,刘俊鹭被非法庭审,之后被非法判刑12年。2003年1月9日,刘俊鹭被非法关押在辽宁省女子监狱(大北监狱),期间遭受的迫害包括:超负荷的奴役、遭捆绑、抽打、电棍电击、胶皮棒毒打、不让睡觉、扒光衣服、头朝下半吊、左胳膊被酷刑大背铐致残等等。2013年7月27日,刘俊鹭回到了家中。丈夫王洪滨于2015年9月23日结束13年的冤狱回家。2016年6月28日,刘俊鹭在大连凯旋商城经营的衣服店里被西岗分局警察非法抓捕,非法抄走法轮功真相光盘和资料;后又被非法抄家,抄走电脑、法轮功书籍、真相资料等私人物品。2016年7月1日,刘俊鹭被非法关押到“大连法制教育学校”(洗脑班),遭到洗脑迫害。2016年7月29日,西岗分局刑警大队以“监视居住半年”为由让刘俊鹭回家。2016年12月12日,刘俊鹭被西岗区检察院非法起诉,之后西岗区检察院公诉科又让刘俊鹭于2017年1月5日9点到公诉科做笔录。为了避免进一步的迫害,刘俊鹭被迫流离失所。

涉案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原辽宁省司法厅副厅长、省监狱管理局局长陈泰宝;原辽宁省女子监狱监狱长杨莉、副监狱长房淑霞(主管监管工作),警察左晓艳焦玲玲吴兵李丹刘盈盈董璐安莉;辽宁省锦州监狱监狱长王占所马振峰(原任);原大连中级法院刑二庭副庭长于明;原西岗区法院院长黄祖黎;西岗公安分局局长宫克;西岗区检察院;大连市戒毒所。

我们的原则是:谁犯罪谁承担、集体组织犯罪个人承担、教唆迫害与直接迫害同罪。根据这一原则,所有在组织、单位、系统名义下所犯的罪行最终将落实到个人承担。上述有关责任人将被彻底追查,并被绳之以法。

迫害法轮功是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与纳粹战犯同罪,任何执行命令的托词不能作为豁免的理由,所有参与者必须承担个人责任。自首坦白、弃暗投明、举报他人罪恶、争取立功赎罪,是唯一的出路!

“追查国际”全称为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成立于2003年1月20日,旨在帮助和协调国际社会正义力量及刑事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彻底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协助受害者将罪犯送上法庭,严惩凶手,警醒世人。

附件 1 :“禁止酷刑犯入境美国法案”(Anti-Atrocity Alien Deportation Act):2004年12月17日美国总统布什在华盛顿签署法案,授权司法部追踪那些犯有战争罪、酷刑、群体灭绝罪、迫害宗教信仰,以及侵犯人权的外国 人,限制其入境或将其驱除出境。根据新的法案,曾经酷刑折磨他人者、犯下群体灭绝罪行者,以及迫害宗教信仰者,不准此种人入境,或将其从美国驱逐。法案还 包括(1)在国外参与实施酷刑和杀人的外国人;(2)“群体灭绝”和“特别严重侵犯宗教信仰自由”者。美国移民归化法第212(a)(2)(G) 条规定,外国政府官员在过去的两年中从事参与严重违反宗教自由的行为,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属和子女不得进入美国。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
World Organization to Investigate the Persecution of Falun Gong

电话:1-347-448-5790;传真:1-347-402-1444;
邮信地址:PO.Box 84,New York,NY 10116
网址:http://www.zhuichaguoji.org/http://www.upholdjustice.org/

相关责任人
相关责任单位